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SJ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SJ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存在制度不健全、投资交易管理不到位、合规风控不完善、人员管理不足等问题。此外,日常监管中还发现你公司在信息系统管理及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中,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权限管控及风险报告等方面均有薄弱环节。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某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某铭:
经查,SJ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存在制度不健全、投资交易管理不到位、合规风控不完善、人员管理不足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分管私募资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相关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某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某峰:
经查,SJ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及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中,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权限管控及风险报告等方面均有薄弱环节。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首席信息官,是公司相关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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