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对乔军文、潘建忠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调查发现,国新证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决定,国新证券主要负责人需按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乔军文、潘建忠作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三份决定均于2026年8月14日作出。北京证监局表示,当事人如不服监管措施,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决定书未披露具体项目名称。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8-15来源:北京证监局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14日

关于对乔军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8-15来源:北京证监局
乔军文:
经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14日

关于对潘建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8-15来源:北京证监局
潘建忠:
经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14日

研报速递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