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标的巨大、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但核心问题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一家公司财务造假上市后被强制退市,保荐券商自掏腰包2.6亿元赔了投资者,转头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司董监高一共26个责任主体全告了,要求“分摊”这笔钱。法院支持了吗?支持了。这就是全国首例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退市后,证券公司先行赔付投资人并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案件。北京二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给出了一个标杆性的裁判。今天,我就把这个案子掰开揉碎,给你讲透其中的法律逻辑。
一、案子是怎么回事?
某电气公司IPO上市,某证券公司是它的保荐机构和承销商,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控股股东还承诺过,如果因为虚假记载让投资者亏了钱,会依法赔偿。
结果公司上市后,证监会一查,发现这家公司在发行上市和上市后都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典型的欺诈发行。证监会认定:证券公司没审慎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没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都有虚假记载。全部被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也被处罚。公司股票随后被深交所摘牌,强制退市。
投资者的损失谁来赔?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参与造假的主体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让散户一个一个去告这么多主体,耗时耗力,不现实。
这时候,证券公司站出来了。它主动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和适格投资者签《和解承诺函》,约定由证券公司先行赔付投资者,投资者把对其他责任方的索赔权利转让给证券公司。最终,证券公司赔了约2.6亿元。
赔完之后,证券公司转头就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控股股东、公司董监高等26个连带责任主体全告了,要求他们“分摊”这笔钱中超出的部分。
二、各路被告是怎么抗辩的?
这个案子被告众多,抗辩意见也五花八门,但最有代表性的有三类:
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说: 我们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证券公司是“自愿”赔付,没经过我们同意,凭什么替我们赔了之后来找我们要钱?
律师事务所辩称: 各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既然不是“串通”造假,证券公司无权代替我们赔偿。
控股股东和董监高们说: 我们已经尽到勤勉义务了,没有过错,证券公司应该自己承担全部后果。
总结起来,核心抗辩就是一句话:你自己愿意赔的,又没跟我们商量,现在凭什么找我们要?
三、法院怎么判的?
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808万元,律师事务所赔202万元,多名董监高分别赔偿8万元至5458万元不等,确认证券公司对控股股东享有债权5252万元。
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以拆解成三个核心问题:
第一,证券公司“自愿”赔付后,有没有权利追偿?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法院的答案是:有。
理由有三条:
其一,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在证监会已经查明违法事实、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格局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先行赔付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其他责任人对外不用再赔了,但根据公平原则,对内该你承担的那部分,不能因为别人替你赔了就一笔勾销。
其二,追偿权是法定权利。原《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需要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同意或追认。
其三,投资者签署《和解承诺函》是把索赔权转让给了证券公司。这是一种债权转让,相当于投资者说“我把追责的权利给你了”。投资者自己放弃索赔,不等于连带责任主体之间的内部责任就此消失。这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对外赔偿关系和内部追偿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各被告有没有过错?
这个问题的答案比较直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都已经认定了各方的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各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那就应当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内部分摊比例怎么算?
这是整个案子最见功夫的地方。都是连带责任人,谁多出、谁少出?不能搞平均主义。
法院确立了一套“主观过错加行为原因力”的双维度评价标准:
从主观过错看,要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造假的主体,主观恶性明显更重,应当承担更大的内部份额。认定过错程度的核心,是看有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该做的核查做了没有,该保持的职业怀疑保持了没有。
从行为原因力看,要看三个维度:一是各主体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你的行为是直接原因还是次要原因;二是在IPO申报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参与程度,你是主动策划者、知情协助者,还是过失未能发现者;三是个人职务、职责和获利大小,内部董事高于独立董事,实际参与经营的高于不参与的,IPO期间任职的高于上市后才任职的。
在这个标准下,法院给各主体的角色做了一个清晰排序:
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承销商,是总协调人和第一道“看门人”,对申报文件的整体真实性负有全面督导和审慎核查的法定职责,其专业素养和注意义务标准最高,过错程度在中介机构中最严重,承担最重的内部责任份额。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对财务数据的真伪具有最高专业辨别力。它未发现明显的财务异常,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过错程度仅次于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主要核查法律事项,对财务数据问题不负有同等程度的审查义务,但仍需在法律专业领域内独立核查验证,直接引用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而未独立核验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应低于会计师事务所。
对于自然人被告,内部董事责任高于独立董事,参与经营管理的独立董事高于不参与的,IPO期间任职的高管高于上市后任职者。独立外部董事如果确实没参与造假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责任份额相应减轻。至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个人,如果不是合伙人,一般不在这种追偿纠纷中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执业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机构承担。
四、这个案子给市场什么信号?
这个案子被称为“全国首例”,它的标杆意义在于:
第一,先行赔付制度有了司法保障。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先行赔付制度,这个案子是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完整落地。证券公司先行赔了,法院支持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投资者能快速拿到钱,各责任主体最终按过错比例买单,谁也别想“搭便车”。
第二,“看门人”责任不再是一句空话。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上的角色是“看门人”。这个案子清楚地表明:你的责任不仅是拿处罚、交罚款,还包括在民事赔偿中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真金白银的终局责任。签字、盖章都是有代价的。
第三,权责对等的精细化裁判。 法院没有搞“一刀切”的平均分摊,而是根据不同主体的职责范围、过错程度、作用大小,精细划分责任比例。这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资本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披露的市场。当信息披露出了问题,法律要让每一个有过错的主体都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不只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个章,更是在民事赔偿的账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我是龚李刚律师,在南昌。如果你正面临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执业风险、上市公司合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来找我聊聊。帮你理清法律责任边界,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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