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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小课堂|近三年券商资管业务十大常见违规事由及对照指引(上)

wang 2026-07-18 行业资讯
合规小课堂|近三年券商资管业务十大常见违规事由及对照指引(上)

近三年罚单总体情况

据公开监管信息统计,2023年度证券公司(含资管子公司)及从业人员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共收到16张监管罚单,2024年共收到36张,2025年共收到7张。罚单数量随资管业务深化整治持续变化,但监管层对券商资管业务的严监管态势贯穿始终,机构与人员"双罚"已成为常态,罚单覆盖的违规场景越来越广,处罚力度也不断升级,从警示函、责令改正逐步升级到暂停新增产品备案、认定不适当人选等"资格罚"。

本文梳理近3年券商资管典型处罚案例,按业务环节归并为10类高频违规情形,列示具体违规表现、主要法规依据,为日常合规自查提供对照参考。

高频违规情形

1

通道服务与主动管理不足

违规表现:

  • 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 将尽职调查、投资运作两项核心职责交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代为负责;

  • 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下达买卖指令或指定具体投资标的;

  • 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愿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含投票权、表决权等);

  • 单一资管计划为银行理财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便利,形成"类通道"运作。

主要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二)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三)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四)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投资标的池与交易对手管理不到位

违规表现:

  • 投资标的库(股票池、债券池、FOF基金池)入池标准不清晰、准入条件不明确;

  • 部分入池标的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入池条件,入池审批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 投资标的库调整不及时,持续跟踪评估缺失;

  • 对交易对手方尽职调查不充分,准入管理和交易额度管理不到位;

  • 债券池管理不到位,对持仓债券信用风险动态监控不足。

主要法规依据:

《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和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追加担保、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等风险控制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第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3

异常交易监控不到位与公平交易缺失

违规表现:

  • 同一资管计划同日反向交易未列明决策依据,未留存书面记录;

  • 不同资管计划账户之间、自营账户与资管账户之间、资管账户与投顾产品账户之间发生违规交易("对倒"、利益输送);

  • 个别定向资管账户违规与公司其他证券资管账户发生交易,并高杠杆高集中度运作;

  • 对同向交易、反向交易缺乏监控,未明确异常类型及处置安排;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交易隔离与价格公允。

主要法规依据:

《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明确异常情况类型及处置安排。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4

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

违规表现:

  • 关联方主体识别、交易系统监控、关联交易审批评估的相关机制不完善;

  • 关联方核查机制不完善,关联交易识别覆盖不全面;

  • 以资管计划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 关联交易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未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未向证监局报告;

  • 将资管计划资产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

主要法规依据:

《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运作规定》第三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

估值方法不合理与净值化管理不到位

违规表现:

  • 对不符合条件的净值型产品违规使用成本法估值,规避净值波动;

  • 资管新规整改不实,部分规模较大的资管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运作;

  • 违约债券未及时调整估值、停牌/停止竞价交易债券长期使用历史收盘价;

  • 通过"收盘价估值""自建模型调节收益"等方式人为平滑净值波动;

  • 估值政策与程序执行效果评估不到位,未与托管人协商及时调整估值方法。

主要法规依据: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运作规定》第三十八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保证公平、合理。当有充足证据表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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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杨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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