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周某: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ZJCF证券有限公司长春长春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诱导客户提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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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21:39:43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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