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见微
出品:#市值财经
6月16日,贵金属板块龙头盛达资源(000603.SZ)开盘后快速下挫,并触及跌停。跌停封单约9971手,折合金额约2763万元,成交额约3.51亿元,换手率1.87%,主力资金净流出超过4152万元。
股价突遭重挫,导火索是前一日晚间披露的监管立案事项。6月15日晚,盛达资源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满堂也收到《立案告知书》,同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这并不是盛达资源首次因资金占用问题受到市场关注。按照此前公告,2024年2月至12月期间,盛达资源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曾滚动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7.92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达2.75亿元。2024年12月11日,公司称已收回全部被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2025年4月29日,盛达资源正式披露《关于公司自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并已解决等情况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作出说明。
不过,资金已经归还,并不意味着这场风波就此结束。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暴露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问题,盛达资源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也因此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意见。此次公司及实控人同时被证监会立案,意味着监管层面仍将进一步核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以及相关责任主体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截至目前,证监会对盛达资源及赵满堂的立案仍处于调查阶段,尚未形成行政处罚结论。盛达资源方面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全部被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并已积极整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该事项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赵满堂方面也表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控制关系看,甘肃盛达集团为盛达资源控股股东,赵满堂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此次立案同时涉及上市公司和实控人,也让市场关注点从单一资金占用,进一步延伸至控股股东资金管理、上市公司独立性、内控有效性以及信披合规等更深层次的治理问题。
盛达资源本身是A股贵金属资源类公司中较受关注的标的。公司主营贵金属、有色金属矿的采选和销售,白银储备量在A股上市公司中居前列,年采选能力接近200万吨。过去一段时间,在金银价格走强、矿山产能释放和资源品估值抬升的背景下,公司股价一度受到资金追捧。
就在立案公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6月15日盛达资源还上涨5.55%,收报30.79元/股,总市值升至约212.44亿元。仅仅一晚之后,监管立案消息落地,公司股价便在6月16日开盘后迅速跌停,市场情绪急转直下。
业绩层面,盛达资源近两年表现并不差。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13亿元,同比下降10.66%;归母净利润3.90亿元,同比增长163.56%;扣非归母净利润2.60亿元,同比增长85.74%。2025年,公司业绩继续增长,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4.61亿元,同比增长22.26%;归母净利润5.32亿元,同比增长36.51%;扣非归母净利润5.43亿元,同比增长108.72%。同时,公司毛利率由2024年的48.49%提升至2025年的57.61%,主业盈利能力进一步改善。
也正因为有资源禀赋和业绩弹性支撑,盛达资源近两年获得了多家券商持续跟踪。公开研报显示,2024年6月至2026年6月期间,至少有华源证券、国信证券、华安证券、民生证券、浙商证券、华西证券、银河证券中邮证券和华鑫证券等机构发布过相关研报。
其中,华源证券在2025年5月首次覆盖盛达资源,给出“增持”评级;2026年5月发布一季报点评时,继续维持“增持”。国信证券自2025年1月起覆盖,评级表述为“优于大市”,其后在2025年5月、8月、10月均有跟踪。华安证券近两年多次发布点评,维持“买入”评级。民生证券覆盖频率较高,评级表述为“推荐”,研报逻辑主要围绕矿山恢复、产能增长和金银价格弹性。中邮证券在2024年9月、2025年5月均给出“买入”评级。华鑫证券则在2024年9月发布事件点评,给出“买入”评级。
矿山放量预期以及券商持续覆盖助推下,公司股价一路上行,并在2026年1月29日创下73.47元/股的阶段高点,较2024年9月初上涨约653%。不过,高位之后该股明显回落,截至6月16日跌停价27.71元/股,较73.47元/股的阶段高点已回撤约62%。
END
免责声明(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市值财经特此声明,我们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与内容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进行客观汇编与分析,但我们无法保证这些信息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与时效性。本文所含的任何观点、分析与结论,仅为市值财经基于特定时间点的独立见解,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或策略;金融市场存在风险,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您对本刊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发现任何疏漏,请直接通过我们的官方后台渠道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核查处理。





研报速递
发表评论
2026-06-16 17:04:11 回复该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