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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跨境券商到跨境违规销售保险:金融跨境违规的 “法不责众” 迷思与治理逻辑

wang 2026-05-25 行业资讯
从非法跨境券商到跨境违规销售保险:金融跨境违规的 “法不责众” 迷思与治理逻辑
2026年5月22日,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一记监管重锤。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同日,证监会向富途证券、老虎证券、长桥证券三家互联网券商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没收三家机构境内外相关主体的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消息公布后,富途控股、老虎证券美股盘前股价应声暴跌超40%和45%,市值蒸发数百亿美元。这是中国监管部门对跨境金融违规行为的又一次精准打击。然而,这一事件的价值远不止于证券行业本身——它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观察窗口,让我们能够透视中国金融跨境监管的逻辑、力度与决心,并由此推演另一个长期存在的跨境金融灰色地带:保险业的跨境违规保单(非法跨境保单/港险违规保单)问题
本期内容将从境外券商非法跨境经营事件入手,分析其产生、演变与治理的完整逻辑,进而对照保险业跨境违规销售的核心问题,最后提出政策建议与合规指引。
一、境外券商非法跨境经营事件分析
1.1 事件脉络:从 “野蛮生长” 到 “监管收官”
境外互联网券商在境内的发展,可追溯至2015年前后。彼时,富途证券、老虎证券等机构以 “技术输出”“信息服务” 为名,通过境内关联主体和 APP 平台,面向内地投资者开展美股、港股的开户和交易服务。这一模式迅速扩张,形成了完整的灰色产业链。
监管信号的逐步升级:
  • 2021年:监管部门首次关注跨境互联网券商的灰色地带,但尚未明确定性。
  • 2022年12月30日:证监会正式定性此类活动的非法性,依法开展整治工作,明确要求取缔增量非法业务,禁止招揽境内投资者及发展境内新客户、开立新账户。
  • 2025年6月:媒体报道老虎证券港股跨境开户变相开放,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 2025年9月:富途、老虎进一步收紧政策,要求内地居民必须有海外永居或港澳身份才能开户。
  • 2026年5月22日:八部门联合发布《整治方案》,证监会向三家机构下达处罚告知,拟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设置两年过渡期,有序清理非法存量业务。
从 “关注” 到 “定性” 用了约1年,从2022年12月定性到 2026年5月整治落地,历时约3年半。这条监管路径的方向始终如一:越收越紧,从未松动
1.2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违规行为的变相延续
监管禁令下达后,违规行为并未立即消失,而是以更隐蔽的方式延续。
据媒体报道,2024至2025年期间,富途证券地推团队在香港多处表示,只要用户此前在其他券商或银行开过港股账户,即可为其在富途开通新账户。与此同时,大多数在港券商至今仍可为内地人开新账户,条件只是 “用户已开通香港银行账户即可”。
2023到2024年,中介和平台甚至开始玩 “存量证明” 的花样,收费几百到几千元帮助内地用户 “包装身份”,本质上是在打擦边球拖延时间。
1.3 深层次原因:行业惯例与 “法不责众” 的侥幸心理
境外券商非法跨境经营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深层次原因值得深思。
第一,“行业惯例” 的心理惯性。当多家机构都在从事同一类业务,且持续多年未被实质性处罚时,这种 “大家都在做” 的局面会逐渐演变为一种虚假的 “合法性暗示”。从业者会产生一种错觉:既然监管部门知道这种现象存在却未采取强力措施,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就是 “被默许” 的。事实上,监管从2021年就已开始关注,只是查处需要时间、程序和证据积累。
第二,“法不责众” 的侥幸心理。当违规成为普遍现象,个体机构容易产生 “监管管不过来”“法不责众” 的预期。这种心理在2025年老虎证券变相开放港股开户事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 明知违规,却认为 “不会被查到” 或 “不会成为典型”。
第三,高额利润的驱动。跨境证券业务的佣金收入、融资融券利息等收益丰厚。在利益面前,合规成本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正如有市场人士指出,“从2015到2021年,富途、老虎在境内疯狂扩张,用境内子公司引流,名义上做技术服务,实际上处理交易”。
第四,对监管底线的错误判断。许多从业者误以为 “持续存在的灰色地带” 就是 “监管的红线边界”。他们未能理解,监管之所以未立即 “一刀切”,是因为需要考虑存量客户利益、市场平稳过渡等因素,而非对违规行为的认可。2026年《整治方案》设置两年过渡期清理存量业务,恰恰说明了这一点——监管给了退出通道,但最终必须归零
1.4 监管逻辑:为何必须 “零容忍”?
境外券商非法跨境经营之所以成为监管重点打击对象,根本原因在于其触及了金融安全的核心底线。
第一,违反 “证券业务持牌经营” 原则。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任何境外金融机构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不得在境内开展证券经纪、营销招揽、交易撮合等经营性业务。富途、老虎等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牌照的情况下,通过境内关联主体开展全链条服务,构成典型的 “无牌驾驶”。
第二,形成脱离监管的资本暗道。跨境证券交易往往伴随着资金跨境流动。许多投资者通过拆分换汇、地下钱庄等方式规避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限制,形成了脱离外汇管理体系的资金暗道。这种无序资本流动,不仅弱化货币政策效果,还可能引发集中性资金外流,冲击汇率稳定。
第三,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券商交易,全程不受境内法律保护。账户冻结、资金挪用、交易纠纷等问题发生时,投资者难以借助本土司法途径维权。
第四,数据安全风险。非法平台囤积大量内地用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资金往来信息,其存储、传输与使用均脱离国内数据安全法规管束。
二、保险业非法跨境经营问题分析
2.1 问题的相似性:跨境保险的 “地下保单” 乱象
境外券商非法跨境经营事件,与保险业长期以来存在的 “地下保单” 问题有着惊人的相似性。
香港保险作为当下最为热门的境外保险产品之一,持续吸引着内地访客。数据显示,2024年源自内地访客的新增保费达628亿港元,同比增长6.5%(官方已不公布 2025年绝对值;行业测算约946亿港元,较2024年同比约+50%)。然而,在这一数字背后,是大量违规销售行为的滋生。
违规销售香港保险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从境内 “保险沙龙”“高收益宣传推文” 的获客渠道,到组织内地访客赴港投保,再交由香港持牌保险机构对接签单。这一模式与境外券商的 “境内引流+境外交易” 如出一辙。
近期,河北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明确 “持牌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超出业务范围,宣传、推介、销售或组织安排购买境外保险机构产品,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同时,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成功查处 “保保万事屋”“蓝保书” 等涉嫌非法销售境外保险的自媒体账号,揭开了自媒体背后非法售险的灰色面纱。
2.2 监管框架全梳理:法规、自律与行动
与证券行业类似,保险业跨境违规销售有着完整的监管框架和密集的治理行动。以下按时间线和层次进行全面梳理。
(一)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内地人员在境内招揽、组织客户赴港投保,构成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内地居民购买境外人寿及投资类保险属于资本项下交易,目前尚未开放。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罚款可高达违法金额的等值数额。
  •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外汇,单笔或当日累计折合2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二)监管部门的专项通知与行动
  1. 2004年:原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首次明确将 “地下保单” 列为打击对象。
  2. 2005年:《关于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各级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委托,协助其非法销售保单。
  3. 2016年:原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重申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违法性,要求各机构加强排查。
  4. 2024年9月:广东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违规跨境投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这是近年最具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文件。通知明确指出:
“部分非持牌主体以‘家族办公室’‘咨询公司’为名向客户推介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亟待有力整治。”排查范围覆盖机构或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讲座、会议、活动等名义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宣传、推介境外保险产品。“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的客户赴境外投保” 被列为重点排查行为。人员全覆盖:银保渠道代理人、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均纳入排查。已离职的从业人员若在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也应追溯填报。
5.2025年7月:河北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明确指出:“持牌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超出业务范围,宣传、推介、销售或组织安排购买境外保险机构产品,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提示消费者:境外保单不受我国境内法律保护,存在汇率风险、收益不确定、理赔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等风险。
6.2026年初: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查处 “保保万事屋”“蓝保书”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通报,点名查处以下违规机构:
涉事账号:“保保万事屋”“蓝保书”运营主体:南京艾思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万保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均为虚假地址)主要违规行为:不具备境内销售境外保险的合法资质,违规提供境外保险的条款查询、收益对比、计划书生成及在线投保服务;借助社群、工具引流,夸大宣传 “高收益 6%-7%”“多币种赔付” 等误导性内容。
(三)行业自律层面的规范
  1. 2025年10月: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广东自律机制修订《广东省银行同业跨境车险保费业务展业自律指引 2.0》配合 “粤车南下” 政策,为跨境车险保费结算提供清晰指引,覆盖北向模式(港澳入出内地)和南向模式(内地入出港澳)的跨境投保、退保、理赔资金收支业务。这一指引属于合规通道建设,与打击非法销售并不矛盾。
  2. 2026年3月2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作为保险业首部聚焦产品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性文件,该规范共九章四十六条,配套五个操作性附件,形成了涵盖产品分级、销售资质、客户评估、匹配销售、内控管理及自律监督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3. 香港保监局的政策收紧。2025年7月底,香港保监局宣布自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分红险佣金新规:分红险首年佣金不得超过总佣金的70%,剩余30%需在至少5年内平均分摊。这一政策直接压缩了 “转介人” 的利润空间,因为高额首年佣金正是支付高额转介费的 “弹药”。
(四)司法层面的典型案例
江苏江阴“26 亿案”:何某等12名香港保险公司员工,以销售香港保险为名,帮助客户非法跨境汇兑资金达26亿余元,其中非法获利交易约4亿余元。最终,9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万元至 15万元不等。另有3名业务员虽被不起诉,但被外汇管理部门处以140万至 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个人获利5万-249万元不等。该案已被列入最高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2.3 “三申五令” 下为何依然存在?
面对如此密集的监管规定、专项治理和司法判例,跨境保险违规销售为何仍屡禁不止?其深层原因与境外券商非法经营如出一辙。
第一,“行业惯例” 心理。香港保单佣金率远高于内地,一些产品首年佣金可高达 70%-100%。部分第三方经纪公司甚至将佣金的90%以上支付给内地 “转介人”。如此高额的回报,使得许多机构和个人铤而走险。当违规成为普遍现象,“大家都在做” 逐渐演变为一种 “合法性暗示”。
第二,“法不责众” 侥幸。保险从业者常抱有 “我一直这么做,也没出事” 的侥幸心理。然而,2024年广东专项治理、2025年最高检典型案例、2026年初江苏查处自媒体账号,均表明监管正在收紧、执法正在落地。那些 “正在做的人”,要么尚未被发现,要么已经面临调查或处罚。
第三,监管套利空间。香港允许 “转介” 但禁止 “销售”,这一制度差异形成了灰色地带。一些 “转介人” 将自己的角色设定为 “介绍”,但其行为却不止于此 —— 尽管没有所需牌照,他们仍会向客户提供意见和特定建议,并主动推销个别产品。香港保监局已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正是打击重点。
第四,线上化使违规更隐蔽。非法销售渠道已从线下讲座、熟人介绍转向线上社交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等平台,以 “保险咨询”“资产配置”“海外规划” 等名义开展运营,作案方式更加隐蔽、传播范围更广、迷惑性更强。部分机构使用虚拟号码、境外服务器隐匿交易痕迹,增加了监管难度。
第五,违规成本与收益不对等。在2024年之前,监管以风险提示和行业自查为主,实质性处罚案例较少。部分从业者认为,即便被查处,最多是 “关个公众号”“罚点款”,与动辄数百万的佣金收入相比 “划得来”。然而,江阴案的处罚力度(个人罚款最高286.7万元,刑期最长4年)已经彻底改变了这一计算。
2.4 核心结论:两地法律共同划定的红线
综上,内地人员不能销售 “港险”,是内地和香港两地法律共同划定的红线。合规购买香港保险,需在无境内推介、招揽、协助前提下,由内地居民亲自赴港、在港签署保单,并在年度5万美元额度内合规购汇缴费。任何在内地进行的销售、推介或协助行为,都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甚至触及刑事犯罪。
绝对禁止的行为包括:
  • 在内地向客户宣传、推介任何香港保险产品(包括发朋友圈、建群聊、开讲座)。
  • 协助或介绍客户通过非法渠道换汇,用于缴纳保费。
  • 组织、安排或提供 “一站式” 陪同服务引导客户赴港投保。
  • 借由 “咨询公司”“家族办公室” 等名义变相销售港险。
三、政策建议与合规指引
3.1 对从业人员的合规建议
第一,厘清业务边界。明确自己的执业范围和牌照许可,不碰任何未获批的境外业务。无论你是内地持牌人员还是香港保险公司员工,销售行为必须在牌照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警惕 “帮忙” 陷阱。当客户提出换汇需求时,务必拒绝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或介绍。这看似是 “举手之劳”,实则是最大的风险源。江阴案中,获利不菲的业务员被处以高额罚款,教训深刻。
第三,规范展业行为。不发布、不转发任何境外保险产品的信息,尤其是利用自媒体平台。一条朋友圈、一个群聊,都可能成为日后监管处罚的证据。
第四,定期学习法规。持续关注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政策和风险提示,了解行业动态和司法判例。
第五,不要被 “别人都在做” 误导。“行业惯例” 不是 “合法” 的同义词。从2024年广东专项治理到2025年河北风险提示,再到2026年江苏查处自媒体账号,监管态度明确 ——“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零容忍”。
3.2 对金融机构的建议
第一,加强内控管理。按照《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的要求,建立涵盖产品分级、销售资质、客户评估、匹配销售、内控管理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二,常态化监测从业人员自媒体行为。江苏保险协会已明确要求机构常态化监测从业人员自媒体运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宣传。
第三,强化合规培训。将跨境业务合规要求纳入从业人员日常培训内容,特别要强调外汇管理法规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第四,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内部举报违规行为,形成 “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 的合规文化。
3.3 对监管和行业的建议
第一,持续高压态势。证券行业的整治经验表明,只有持续高压、坚决处罚,才能打破 “法不责众” 的侥幸心理。建议参照证券行业做法,对保险业跨境违规销售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设置存量业务清理过渡期。
第二,加强跨部门协同。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保险业跨境违规常伴随非法换汇,需要多部门协同打击。
第三,推动合规渠道建设。“堵” 的同时需要 “疏”。目前,跨境理财通、QDII 等合规渠道已为跨境投资提供合法通道。在保险领域,可进一步探索大湾区专属保险产品的开发,满足居民合理的跨境保险需求。2025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修订的跨境车险保费业务展业自律指引,即为合规渠道建设的积极尝试。
第四,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 “地下保单” 风险的认知。非法渠道购买的保单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境外诉讼维权成本远超内地。
3.4 对消费者的建议
第一,认清 “地下保单” 风险。境内签署的香港保单在法律上无效,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两地均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第二,警惕 “高收益” 话术。香港分红险收益中,保证利率多在1%-2%区间,非保证部分(分红)是不确定的。切勿轻信 “年化收益6%-7%”“复利增值” 等宣传。
第三,走合法渠道。确有境外保险需求的,应亲自赴港、在港签署保单,并通过合规渠道换汇(每人每年5万美元额度内)。
第四,保留证据。保存所有销售宣传材料,以备争议时举证。
第五,核查资质。通过香港保监局官网核查机构牌照,确保销售人员为香港持牌人士。
结语
从境外券商到地下保单,跨境金融违规行为呈现出惊人的相似性:它们都利用了境内外的制度差异,都以 “行业惯例” 自我合理化,都依赖于 “法不责众” 的侥幸心理,最终都撞上了监管的红线。

证券行业整治释放的信号是明确的:中国不会允许任何形式的金融跨境违规行为长期存在。无论你是互联网券商,还是保险中介机构,无论你的业务模式多么 “创新”、多么 “隐蔽”,只要触碰了 “持牌经营”“资本管制”“投资者保护” 这三条底线,最终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保险从业人员而言,这一事件的警示意义尤为深刻。证券行业的整治路径 —— 从关注到定性,从定性到全面取缔 —— 很可能就是保险业的未来。那些现在还在借着 “咨询公司”“家族办公室” 名义销售港险的人,那些还在组织客户赴港投保的人,那些还在协助客户非法换汇的人,或许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选择。

合规,才是最长久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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