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勤勉尽责履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监督职责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债券业务执业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3月10日

关于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H23欣捷1”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2025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事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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