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4年8月,大连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一、未按规定进行你公司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及免职备案。二、未按规定申请换领你公司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2024年6月,山东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公司个别员工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未担任投资顾问岗位的情况下私下向未与公司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具体股票买卖推荐的行为;个别员工存在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发送融资融券业务资质评估问卷答案、创业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和科创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的行为;未及时将个别投资者证券账户北京市场的交易佣金比例告知投资者。
3.2024年2月,重庆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安排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业务。二是未充分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三是以经营业绩为依据对个别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4.2024年2月,深交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书面警示,因公司存在:分支机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考核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5.2024年1月,北京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6.2023年9月,河北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合规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规范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未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经纪业务异常交易预警和交易站点管控不力,未将从业人员实际使用手机号码、电脑设备全部纳入合规监测系统。
7.2023年7月,内蒙古局对某证券公司责令改正,因公司存在:对分支机构管控存在不足,如个别分支机构不相容职务未适当分离,异常交易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理,客户回访制度执行不到位,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不规范等。
8.2023年3月,北京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对分支机构员工行为和业务资料存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9.2023年2月,广东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一是公司内部合规检查发现部分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中后台人员参与基金销售活动问题,未按照内部规定开展合规问责,且个别分支机构中后台人员仍有参与基金销售问题。二是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的合规风控人员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三是长期未发现广西分公司原负责人郭某任职期间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发现相关问题后未按照内部规定开展合规问责,分支机构未及时向属地证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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