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4000万!券商董事长遭终身禁入(附处罚决定书全文)3月13日盘后,天风证券(601162.SH)多张罚单落地。根据公告,天风证券当日收到来自湖北证监局、福建证监局以及上交所的多份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合计罚款金额超过4000万元,部分业务资质被暂停。
根据处罚决定,天风证券被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余磊、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许欣等多名高管也因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以罚款,其中余磊和许欣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1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法提供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号)。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7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号)。2026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原文内容如下:“当事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余磊,男,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住址:上海市徐汇区。王琳晶,男,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冯琳,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翟晨曦,女,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许欣,男,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166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2021年4月,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通过定增成为天风证券持股1.41%的股东。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薛某作为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案涉期间,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贸)持有天风证券5%以上股份并间接控制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融资租赁),根据2018年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光谷融资租赁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此外,天风证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将光谷融资租赁披露为关联人。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55.02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52.53亿元,剩余2.49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当代系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元融资;通过与2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5.2亿元融资。(二)天风证券为股东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5亿元股权意向金。2021年,由天风证券及其子公司天睿物业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指定的相关公司提供3亿元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3亿元融资。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1.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天睿物业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4.75亿元、6.95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7%、3.98%;截至2020年、2021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12.08亿元、19.03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6.92%、7.58%。截至2022年10月8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2.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类型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1.28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24.55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5.83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38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5亿元;通过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2.49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光谷融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根据2014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此外,2020年至2023年,天风证券发行13只债券。相关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光谷融资租赁以及薛某提供融资的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知悉并同意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琳晶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冯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翟晨曦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知悉并具体执行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知悉并参与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的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1.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二、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余磊、许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和2021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余磊、许欣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6001]号)。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号)。2026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闽证监函[2026]132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号)。2026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2026]3号),具体情况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原文内容如下:“当事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原文内容如下:“当事人:王琳晶,男,1975年2月出生,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总裁,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素材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证监会、公告公告等网络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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