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D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D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D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G证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未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等违规行为,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要求整改。此后,DG证券多名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DG证券仍未能进行有效管理。对此,本所多次对DG证券采取自律管理措施。2025 年 11 月,DG证券再次出现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
DG证券未能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并多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 3.1 条、第4.1.1 条、第4.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 8.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等相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D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完善并有效落实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自查整改,共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书面警示决定后1个月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本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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