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头部券商营业部员工被罚:违规荐股、分享投资收益,对应的合规提醒!| 案例2024年第161期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2024年10月9日,甘肃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头部券商证券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杨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证监管措施。无证荐股、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当事人:杨某,GX证券公司甘肃分公司任职。罚单披露,当事人杨某任职期间,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并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合规提醒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对应做些合规提醒,供之参考:一、无证荐股没有注册为投资顾问的从业人员,一定要坚守法规底线,不能心存侥幸。尤其是在当下自媒体兴盛的时代,不少从业人员都在做着“河边走”的事情:一是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荐股相关信息。一些从业人员比较喜欢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荐股信息。无论是否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这类行为都具有较大的违规风险。其实,不少从业人员在做这件事的时候,也已意识到自己是游走在违规的边缘,所以在文字表述等方面做了不少的文章。但是壹口觉得,实质重于形式,因此不建议大家发布此类信息!二是在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里发布荐股相关信息。相对于朋友圈这类开放式的公众平台,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从业人员因此也会更容易放松警惕,不太注意自己的言行。同时,因为群组内具有信息互动的功能,在回答成员问题时,稍不留意就会越出边界。即使注册为投顾,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也要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一是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二是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从近年来的处罚案例看,“分享收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通过代客交易或荐股等形式分享投资收益。情节严重的,就按照“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进行处罚了,通常是行政处罚,这类情形比较普遍,不再单独列举。情节较轻的,则是按“分享收益”进行处罚,一般是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对应案例:1.2019年1月,福建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分支机构经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资金查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等违规行为。2.2019年10月,吉林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违规行为。二是:从业人员与客户拼单投资,共享收益。实践中,拼单投资行为比较常见于投资者之间,尤其是一些门槛比较高的投资品种更易发生。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这类行为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同时,从业人员为客户之间的拼单投资提供便利或协助也是违规的,比如某券商长沙芙蓉中路营业部员工汤某,为推销该公司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个人邮箱向客户发送《共同出资协议书》模板,建议客户“拼单”购买,最终被监管问责。 对应案例:2021年4月7日,上海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因其存在: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的情形。免责声明:本文系个人整理,如有出入,请咨询专业机构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关注公众号可了解更多案例分析和规则解读!获取2020-2025年处罚材料、商务合作、信息共享、入群、投稿、转载可扫码添加作者!知识星球《壹口合规》已正式开通,加入后可获取海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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