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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某券商及其总裁与合规总监均被通报!

wang 2026-03-03 行业资讯
警示!某券商及其总裁与合规总监均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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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证券、深圳证监局、券商中国

2026年2月27日,深圳证监局对中山证券开出3张警示函(警示函原文见下文),指出该公司在经纪业务展业中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同时,该公司总裁及合规总监双双被警示。
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分支机构被警示,“营销违规行为”是重灾区。如何在业务扩张与合规底线之间找到平衡,是分支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2月27日深圳证监局公告称,经查,中山证券在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营销活动加强统一管理,防范从业人员违规展业。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层级清晰、管控有效的组织 体系,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分支机构风险管控。 
另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高管难辞其咎。深圳证监局表示,骆勇作为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该公司官网显示,骆勇为中山证券总裁。此外,姜成作为合规总监,同样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告显示,中山证券、骆勇、姜成均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尽管上述警示函未披露更多违规细节,但由此可看出,近年来券商在加大“引流”或营销力度的过程中,部分分支机构为拓展业务不惜“踩红线”,暴露出分支机构合规与内控失效,也反映出总部在客户服务方面合规有效性不足,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
业内人士认为,分支机构作为券商展业的前沿阵地,其合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司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如何平衡业务拓展与合规底线,是行业持续探索的话题。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4号原文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2号: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2月12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3号:

骆勇:

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2月12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4号:

姜成:
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合规总监,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2月1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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