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因违规提供融资及信披违法领近6000万罚单,两任高管被终身禁入
监管部门近日对天风证券及其股东当代集团的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开出重磅罚单。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通过自有资金及资管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其原第一大股东当代集团及相关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累计超90亿元,且未在年报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构成信披重大遗漏。
湖北证监局拟对天风证券给予警告并罚款1500万元,对当代集团罚款1000万元;包括天风时任董事长余磊、财务总监许欣在内的9名责任人合计被罚3480万元,其中余磊、许欣及当代集团实控人艾路明三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监管拟对天风采取暂停部分业务、责令处分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上交所也将依规作出纪律处分。
目前,当代集团所持股权已全部转予湖北国资,天风证券由国有控股接手,经营保持正常。公司表示将诚恳接受处罚、全面整改。证监会强调,此举旨在“追首恶、打帮凶”,警示行业严守合规底线。
证监会最近对天风证券开出了罚单,简单来说,事情是这样的:
1. 公司干了啥坏事?
2020年到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违规借钱给它的第一大股东“当代集团”,还给其他几个股东的亲戚公司也提供了融资,总共涉及几十亿资金。而且这些事公司在年报里压根没提,属于隐瞒重大信息,违反了证券法。
2. 罚了谁、罚多少?
公司本身:警告+ 罚款1500万。
几个高管:时任董事长余磊、财务总监许欣各罚600万,并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以后不能干证券这行了)。其他几个副总裁罚300万到330万不等。
加上当代集团也被罚,两张罚单加起来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罚款近6000万,算顶格处罚了。
3. 还有啥后果?
监管层还打算暂停天风证券的部分业务、约谈相关责任人。
好在现在当代集团已经退出,公司由湖北国资接管,不会退市,业务正常。
公司表态认罚,说会整改、加强内控。
总结:
前几年公司配合大股东违规操作、借钱不披露,现在被秋后算账,老领导被罚惨、终身禁入,但新股东接手后公司稳住了,不会倒。监管这回是动真格,杀鸡儆猴。

证监会严肃查处天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发布
近日,证监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涉嫌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违法为原第一大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当代集团与天风证券共同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湖北证监局拟依法对天风证券和当代集团合计处以2500万元的顶格罚款,对9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3480万元,对当代集团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天风证券时任董事长余磊、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许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天风证券及有关人员在业务开展、内控合规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湖北证监局拟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天风证券、当代集团及有关责任人员依规顶格作出纪律处分。
前期,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监管部门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湖北省积极行动,当代集团所持天风证券股权已转让给湖北省有关企业,天风证券经营得以保障。此次处罚落地,将有利于天风证券进一步夯实公司治理、提高合规风控管理水平,促使其稳健经营。
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合规风控是证券公司稳健发展的生命线。从天风证券违法违规案例看,一方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法利用证券公司融资、侵蚀证券公司利益,另一方面证券公司突破合规底线、配合股东违法违规,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证券行业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全面加强公司治理和合规风控管理,持续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切实做到“不逾越底线、不唯利是图、不急功近利、不脱实向虚、不胡作非为”,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

证券代码:601162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6-005 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1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法提供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号)。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 7 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磊、王琳晶、翟晨曦、冯琳、许欣: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涉嫌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风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风证券案涉股东及股东关联人情况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2021 年 4 月,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通过定增成为天风证券持股 1.41% 的股东。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薛某作为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
案涉期间,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贸)持有天风证券 5% 以上股份并间接控制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融资租赁),根据2018 年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光谷融资租赁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此外,天风证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将光谷融资租赁披露为关联人。
二、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020年至 2022 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 55.02 亿元融资,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0.12 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当代系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4.92 亿元融资;通过与 2 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5.2 亿元融资。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
2021 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转款 5 亿元,形成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 5 亿元股权意向金。
(三)天风证券为股东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提供融资
2021 年,由天风证券及其子公司天睿物业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指定的相关公司提供 3 亿元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 3 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天睿物业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4.75 亿元、6.95 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7%、3.98%;截至2020 年、2021 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12.08 亿元、19.03 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6.92%、7.58%。截至 2022年 10 月 8 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类型关联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 1.28 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 24.55 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5.83 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2.38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 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5 亿元;通过支付 13 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 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 2.49 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光谷融资租赁转款 5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
根据 2014 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 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 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0 年至 2023 年,天风证券发行 13 只债券。相关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光谷融资租赁以及薛某提供融资的行为涉嫌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违反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所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知悉并同意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仍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琳晶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仍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翟晨曦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知悉并具体执行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知悉并参与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的行为,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
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万元罚款;
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的罚款;二、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三、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四、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五、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六、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当代集团执行董事,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上述两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14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和 2021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余磊、许欣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徐通禅,电话 027-87466028,传真 027-8746002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湖北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国有控股后,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指导支持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优化完善治理体系,建立 “三重一大” 决策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考核。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整改,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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