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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千万!券商应对虚假陈述纠纷,这样做才能全身而退!

wang 2026-02-10 行业资讯
索赔千万!券商应对虚假陈述纠纷,这样做才能全身而退!

在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纠纷堪称券商的“高频雷区”——一旦发行人涉嫌造假,券商往往被牵连其中,面临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索赔。

近日,本所徐融曦、陈秋羽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典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胜诉案例给出了券商免责的可行路径:某私募基金起诉券商等主体,索赔金额高达上千万,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券商成功免责。

今天,结合这起真实案例,拆解券商应对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核心逻辑,分享实操性极强的免责技巧,建议券商合规、风控及业务人员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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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复盘:千万索赔案,券商为何能胜诉?

先理清案件来龙去脉,看懂券商胜诉的关键伏笔:

1.交易背景:2016年A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2017-2018年某私募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买入A公司90万股股份。

2.关键细节:A公司2016-2019年每年发布年报后,年报发布后均无股价波动、无成交量;2019年某私募基金与A公司实控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2021年A公司停牌。

3.财务造假:2022年,A公司实控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法院认定其在2015-2019年期间,伪造业务合同、虚增资产上千万元,造假情节严重。

4.诉讼结果:2022年某私募基金起诉券商等主体,索赔投资损失;经一审、二审,重庆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券商成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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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因果关系,是免责的第一道突破口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核心痛点是: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本案券商抗辩的关键切入点,尤其适用于新三板市场案件。

国浩律师作为券商代理律师,从3个角度精准抗辩,彻底阻断因果关系:

新三板市场特殊性:新三板流动性弱,集中竞价成交占比低,本案A公司股票更是长期无波动、无成交;某私募基金通过协议转让买入股份,其投资决策不依赖公开披露的年报。

投资者注意义务:某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依法应履行研究、决策等完整投资流程,但本案中其未能提交任何专业分析报告、投资参考依据,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

投资目的佐证:庭审中,律师重点指出,某私募基金与A公司实控人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这一细节直接印证,其投资核心是依赖回购承诺,而非A公司的公开财务信息,与虚假陈述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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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免责3大核心武器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及最新监管规则,券商要实现免责,核心是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以下3点缺一不可,是庭审中最有力的抗辩依据:

武器一:充分举证“勤勉尽责”,筑牢免责核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券商只要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于连带赔偿——而“勤勉尽责”,就是最核心的“无过错”证据。

武器二:厘清“职责边界”,拒绝“无限责任”

券商的职责随场景不同而变化,精准区分职责边界,才能避免“越位担责”,不同场景的抗辩思路如下:

1.新三板市场:遵循“宽严适度”原则,券商持续督导职责为“程序督导”,无需替代审计机构做财务实质审核——本案券商正是依托这一点,规避了“未发现财务造假”的责任。

2.主板/创业板:发行阶段尽调要求最严格,但持续督导阶段仍以“督促、审阅”为主,若发行人故意隐瞒造假信息,券商无法通过正常尽调发现的,可主张免责。

武器三:阻断“因果关系”,从根源免责

只要能证明“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就能直接免除责任。如投资者明知存在虚假陈述,仍自愿交易(需提交明确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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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日常合规3步走,提前埋下免责伏笔

比起诉讼中被动抗辩,券商更应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合规,提前规避风险——毕竟,“能证明无过错”的前提,是“确实做了合规工作”。

1.规范尽调流程: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尽调,不省略必要步骤,全程留存书面底稿,杜绝“形式化尽调”;

2.明确职责边界:在保荐协议、督导协议中,清晰约定券商在不同阶段的职责,避免“模糊条款”导致责任扩大;

3.强化证据留存:所有督导记录、核查意见、沟通纪要,均需留存原件,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这是庭审中最有力的免责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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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索赔金额高、审理周期长,对券商的合规管理、风险防控提出了极高要求。

本案的胜诉,为券商提供了清晰的抗辩思路:厘清职责边界、举证勤勉尽责、阻断因果关系,同时做好日常合规留存,才能在纠纷中全身而退。

律师团队简介

徐融曦

国浩重庆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资本市场、投资与并购等。

邮箱:xurongxi@grandall.com.cn

陈秋羽

国浩重庆合伙人

青工委主任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公司运营等。

邮箱:chenqiuyu@grandall.com.cn

刘宝库

国浩重庆律师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商事领域、银行与金融等。

邮箱:liubaoku@grandall.com.cn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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