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下发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明确了中证协有权利对券商、证券从业人员给予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并设置了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和自律处分委员会,其中,后者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议。目的旨在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实施自律措施,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明确了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五大原则:
中证协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议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同一案件的调查、审理、复议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执业检查部门(简称“调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法律事务部门(简称“审理部门”)牵头负责初步审理,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议。
对考试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对拒不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从业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考试组织部门、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视同相关案件调查部门。
《实施办法》指出,对从业人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了,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对会员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了,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警示;责令改正;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其中,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是指协会在三至十二个月内暂停受理自律管理对象的有关备案或注册申请的自律管理措施。
较自律管理措施更严重的是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这包括了,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书。
对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了,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
其中,暂停执业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从业人员在三至十二个月内不得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注销执业证书是指协会自行注销严重违规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关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实施注销执业证书,应当明确被注销的执业证书类别以及不受理注册申请的期限和范围。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是指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会员的特定种类业务资格的纪律处分。暂停业务资格的期限为一年或两年;被取消业务资格的,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业务资格申请。暂停会员权利,是指协会在一年或两年内暂停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纪律处分。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截至2018年10月,中证协共有会员440家,其中,法定会员131家,普通会员230家,特别会员79家;共有观察员779家。
其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实施办法》指出,从业人员违规的,中证协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会员违规的,中证协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对于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从重查处。中证协在自律管理中发现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同时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亦可视情况采取相应自律措施后再移交。
《实施办法》指出,案件调查可以采取要求有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查阅、复制提取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其他合法调查方式进行。
开展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案件或有其他客观因素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应当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初审由审理部门牵头的协会内部审理小组负责。内部审理小组由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组成。初审实行主审合议制,初审人员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审理部门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查。
自律处分委员会复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七人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复审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少数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在案。
《实施办法》指出,当事人对中证协自律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自律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复议。受理后,协会指定一名自律处分委员会内部委员作为复议案件承办委员。承办委员负责审查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提交自律处分委员会审查讨论。
自律处分委员会复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七人以上单数委员(含承办委员)组成。复议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少数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在案。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确有必要的,协会可以询问当事人,听取其解释说明。
案件复议应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案件或有其他客观因素确需延长复议期限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个工作日。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复议意见报协会负责人审批决定,并根据协会决定制作自律复议决定书。自律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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