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规定,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需要聘请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来指导公司的规范运行。新三板挂牌企业则向督导主办券商支付一定的督导费。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新三板企业需要变更督导券商。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变更督导主办券商,需与原券商协商一致,且原券商要出具同意报告,该报告作为其中一份必备文件需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正式解除。这一规定,使得部分券商可以以此要求企业给予补偿,否则不出具报告,导致企业无法按自身要求变更督导主办券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5年4月)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与督导券商解除督导协议的两种方式:协商解除或者单方面解除。
如果新三板挂牌企业要单方面解除,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经缴纳了督导费用;二是原主办券商最近十二个月内因对该新三板挂牌企业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监会处罚;三是有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上述规则,实际上只有在原督导券商被处罚的情况下,新三板挂牌企业才能够单方面解除协议。否则,新三板挂牌企业并不能因为对方工作质量、人员配备、工作效率或能力等原因单方面解除。所以只能协商解除,但协商解除就给了督导券商索要“分手费”的空间。
股转公司是知道分手费这一现象的,偶尔会有挂牌企业与督导券商就分手费一事僵持不下时,去找股转公司。股转公司一般会在尊重各方意愿的前提下,从中协调,引导各方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分歧,实现挂牌公司利益和券商利益的“双赢”。
目前行业比较流行的做法,除了给予原督导券商一定金额的分手费,如果涉及以后申报北交所还有一种模式就是:由原督导券商与新的承接券商合作,采取联合保荐承销的方式来推进IPO业务,也算是一种利益平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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