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S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S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稽核及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存在不足,不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3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固定收益业务部门合规人员配备不足,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中证协发〔2018〕3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存在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合理依据不足,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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