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体育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
分析报告
(2026年10月)
2026年10月10日,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第79项开始对公众服装及相关配件中的纺织品、皮革、毛皮和兽皮、公众鞋类、公众用混合物,以及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化妆品适用十一氟己酸(PFHxA,通常称全氟己酸)、其盐类及PFHxA相关物质限制;本报告仅聚焦鞋服相关品类,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化妆品不在本次分析范围。该节点意味着相关鞋服类产品由过渡准备转入正式实施阶段。
本报告聚焦第79项实施后的合规判定与出口操作,重点分析产品边界、双限值、均质材料、库存衔接和证据档案,不对PFAS总体危害、全球监管趋势、品牌舆情及替代技术路线作重复展开。
01
法规概述
鞋服类产品正式进入限制实施阶段
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法规(EU)2024/2462,在REACH附件XVII中新增第79项。法规于2024年9月2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并在公布后第20日生效。针对公众服装、相关配件、鞋类和公众用混合物等,限制适用日设为2026年10月10日;针对其他公众用纺织品、皮革、毛皮和兽皮,适用日为2027年10月10日。
本次实施是特定物质组、特定产品范围的定向限制,并非欧盟对所有PFAS、所有体育用品同步实施全面禁令。企业既不能将其简化为“又一项PFAS倡议”,也不应无差别扩大至全部运动器材。10月后的核心工作,是把法规条款转化为具体SKU、具体材料、具体订单和具体证据。
02
核心合规要求解读
01
两项限值分别计算,任一达到即触发限制
第79项不是单一的“PFHxA含量小于25ppb”要求,而是两组物质分别独立评价。受限产品均质材料中,PFHxA及其盐类之和≥25ppb,或PFHxA相关物质之和≥1000ppb,任一条件成立即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适用第3段豁免或第7段过渡安排的情形除外);两组物质均低于对应限值,才满足第79项的相应限值要求。
判定项目 | 法定限值 | 换算值 | 判定口径 |
PFHxA及其盐类之和 | ≥25ppb即受限 | ≥25μg/kg,即≥0.025mg/kg | 按均质材料测量 |
PFHxA相关物质之和 | ≥1000ppb即受限 | ≥1000μg/kg,即≥1mg/kg | 按均质材料测量 |
备注:两项指标独立判定;在无适用豁免或过渡安排的情况下,任一项达到或超过限值,即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
企业审核报告时,应同时核对物质组、结果单位和定量限。若实验室仅报告PFHxA单项,或者报告定量限无法支持25ppb附近的判定,即使结果显示“未检出”,也需要进一步确认其证明范围。
02
服装、鞋类和其他体育用品不能套用同一范围
时间或类别 | 第79项覆盖对象 | 体育产品合规提示 |
2026年10月10日起 | 公众服装及相关配件中的纺织品、皮革、毛皮和兽皮 | 重点识别具有防水、防油、防污等功能的运动及户外鞋服材料 |
2026年10月10日起 | 公众鞋类 | 鞋类为独立受限对象,应按整鞋材料清单识别取样单元,不宜只检查鞋面 |
2026年10月10日起 | 公众用混合物 | 随鞋服销售或单独销售的消费者用防水、护理喷雾等需单独判定 |
2027年10月10日起 | 除服装及相关配件之外的公众用纺织品、皮革、毛皮和兽皮 | 非服装、配件和鞋类的其他产品应建立下一年度节点清单 |
特定豁免 | 第79项第3段对第1、2段规定的范围设置以下豁免:PPE法规(EU)2016/425附录I第Ⅲ类风险中指定子风险类别所涉个人防护装备(并非全部Ⅲ类PPE)、医疗器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以及建筑用途纺织品;建筑纺织品豁免仅针对纺织品,皮革、鞋类不在该豁免之内。 | 豁免须逐项核对产品是否精准匹配法规列明范围,不能仅因产品带有“运动防护”营销名称直接套用豁免。 |
“公众”范围应结合产品预期用途以及是否向一般公众供应等事实判断,不能仅以销售渠道或营销名称作出结论。“专业运动”“专业户外”等名称本身不构成当然排除。普通运动护具也不能仅因带有防护功能,就自动归入个人防护装备豁免。
03
“相关物质”采用结构性定义,非穷尽清单不能当作白名单
第79项首先以指定的全氟烷基结构及排除项界定本项所涉物质范围,第9段进一步规定,PFHxA相关物质是基于分子结构被认为可能降解或转化为PFHxA的物质。法规脚注所指的ECHA清单是限制提案所涉物质的非穷尽参考清单,并非法定白名单或完整名录;未列入清单但符合法定定义的物质仍可能落入限制范围。
因此,仅覆盖若干常见PFAS单项目的通用报告,不必然完整回应第79项。总氟或总有机氟检测可用于风险筛查,但其测量对象与第79项两组限值不同,不能直接替代法规符合性判定。企业应让实验室明确目标物覆盖、方法能力及结果局限。
04
库存过渡以“已投放市场”为界,不以生产日期为界
第79项第7段规定,2026年10月10日前已投放市场的物品和混合物不适用该段限制;法规序言第25段进一步表明,能否适用该安排取决于供应商能否证明相关物品或混合物已在节点前投放市场。REACH第3条第12款将“投放市场”定义为向第三方供应或提供,无论是否收费,并规定进口视为投放市场;第3条第10款则将进口定义为物理进入欧盟关税区。
据此,中国工厂生产日期、合同签订日期或离港日期均不能单独证明货物已投放欧盟市场。直接输欧货物应重点证明节点前已物理进入欧盟关税区,并以运输、到港、海关及进口记录相互印证;报关日期不必然等同于物理进入日期。节点后才物理进入欧盟关税区的货物,不能仅凭此前离港主张过渡安排。节点前已在欧盟境内向第三方供应或提供的产品,则以合同、发票、交付、收货及仓储记录形成证据链。可主张过渡安排的是能够完成举证的供应商,不限于欧盟进口商。
05
第79项未新设统一的“PFHxA认证”
第79项规定的是投放市场和使用限制,并未单独设立欧盟统一的PFHxA证书、注册号或专门标签。企业建立材料清单、检测报告和库存证明档案,是为了支持合规判断及过渡安排举证,不应将商业机构出具的自愿性文件误认为法定通行证,也不能以一份供应商承诺书替代必要的适用性分析。
03
对体育用品行业的影响分析
第一,运动鞋合规管理不宜仅依赖“整鞋一份报告”,应建立材料证据组合。
鞋类被单列为受限对象。企业需要以整鞋BOM为基础识别纺织鞋面、皮革、内衬、涂层、薄膜及其他均质材料,优先核查经过防水、防污处理,或供应链信息显示可能涉及含氟整理剂、含氟聚合物的部件。不同材料混合制样可能改变单位质量浓度,难以直接回应均质材料要求。
第二,运动服装的风险排序应围绕材料与功能,而非围绕品牌舆情。
法规序言专门列举雨衣等户外服装。对冲锋衣、雨衣、滑雪服等具有耐候功能的产品,企业应优先核对后整理、涂层和薄膜信息;普通运动T恤、瑜伽服等没有相关功能或材料信号的产品,可根据供应链信息确定排查和检测优先级,避免全品类无差别检测。但风险优先级较低不等于豁免,上述普通运动服装如属于公众服装中的纺织品,仍在第79项覆盖范围内。
第三,10月后的订单和库存需要分流管理。
同一款产品中,能够证明在10月10日前已投放欧盟市场的库存、节点后新进口货物以及日期证据不足的货物,其合规处理路径不同。外贸企业需要把检测档案与进口、交付及仓储信息关联,避免“产品检测合格但库存身份不清”或“主张旧库存但无法举证”。
第四,客户索证将更关注检测口径和材料边界。
欧盟进口商和品牌客户可能要求供应商说明报告对应哪个材料、哪个生产批次、覆盖哪些PFHxA相关物质。中国出口企业需要把助剂、面料和成品之间的型号关系打通,并在配方、涂层或供应商变更后重新评估原报告的代表性。
04
风险预警
1. 范围过宽或过窄风险:将第79项误读为全部体育用品禁令,会造成不必要成本;只排查服装而遗漏鞋类和公众用混合物,又会形成合规缺口。
2. 检测报告错配风险:仅检测PFHxA单项、只出具有限PFAS项目清单,或者以总氟结果直接替代两项法定限值,均可能形成错误结论。
3. 混合取样稀释风险:未记录均质材料划分和取样位置,或将多个不同材料混合制样,可能使报告无法回应监管和客户对具体材料的核查。
4. 库存节点举证风险:仅以生产、付款、订舱或离港日期主张适用过渡安排,可能缺少REACH意义上投放市场的证明。
5. 豁免误用风险:将“专业运动”“运动防护”直接等同于特定个人防护装备豁免,或者把2027年产品范围与2026年范围混用,均可能导致误判。
6. 文件代表性变化风险:原供应商声明和检测报告出具后,如助剂、面料、涂层、薄膜或生产批次发生变化,旧文件未必仍能代表新订单。
05
企业应对建议
1. 建立“产品—材料—检测—投放日期”四联清单。以输欧SKU为起点,列明产品类别、是否面向一般公众供应、均质材料、功能整理、供应商、现有报告和订单节点。鞋类按整鞋BOM核查,服装重点核查四类法定材料,公众用护理混合物单独建项。
2. 对库存和订单实行三分法。A类为能够证明10月10日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归档过渡证据;B类为节点后投放市场的新订单,完成第79项符合性确认;C类为日期或材料证据不足的产品,先补齐证据,在事实未明前不得轻率主张适用第7段过渡安排。
3. 与实验室书面确认检测方案。送检前确认两组物质是否分别评价、定量限是否满足判定需要、均质材料如何划分、目标物和方法局限如何表达。有限目标物检测不能单独证明覆盖法定定义下的全部PFHxA相关物质,应与供应商物质信息和配方资料结合判断。总氟或总有机氟结果仅作为筛查线索,不与两项法定限值建立直接换算或替代关系。
4. 形成可复核的出口证据包。建议包括产品适用范围判断、BOM及材料拆分图、供应商成分与配方变更声明、对应批次检测报告、进口及交付文件、客户沟通记录。第79项本身未单独规定档案强制保存年限,企业应结合REACH其他适用义务、成员国要求、客户合同和产品生命周期确定保存期限;在没有具体依据时,不宜将5年、10年或“5-10年”写成第79项的统一要求。
5. 与欧盟进口商明确责任和证据接口。新订单应约定谁负责适用性复核、库存投放日期证明、检测异常处置及配方变更通知。对客户提供的检测模板,应核对其是否真正覆盖第79项,而不是仅满足品牌内部清单。
6. 将2027年节点纳入下一年度产品计划。对不属于2026年服装、配件、鞋类和公众用混合物范围的其他公众用纺织品、皮革等,单独建立2027年10月10日清单,避免与本期产品混淆,也避免临近实施时重复排查。
05
结语
2026年10月10日后,输欧运动鞋服企业面对的关键问题已从“是否关注PFAS”转为“能否按第79项证明具体产品合规”。企业应抓住产品范围、两组限值、均质材料和投放市场日期四条主线,以分级检测和订单证据档案支撑出口决策。对证据充分的旧库存依法适用过渡安排,对节点后产品完成符合性确认,对证据不足产品及时补证,才能在不扩大合规成本的前提下降低市场准入风险。
(晋江)体育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2026年10月25日
附:企业10月合规核对表
核对事项 | 完成标准 | 当前需补齐的证据 |
产品范围 | 明确属于2026年范围、2027年范围或特定豁免 | 产品用途、销售对象及材料说明 |
鞋类材料 | 整鞋BOM与均质材料取样单元对应 | 材料拆分图、部件及供应商清单 |
服装材料 | 纺织、皮革等功能材料完成风险分级 | 功能整理、涂层及薄膜信息 |
检测口径 | 两组物质分别评价,单位与定量限清楚 | 检测方案、目标物及方法局限说明 |
旧库存 | 能够证明10月10日前已投放市场 | 直接输欧货物以运输、到港、海关及进口记录证明节点前已物理进入欧盟关税区;其他情形以合同、发票、交付、收货及仓储记录形成证据链 |
新订单 | 节点后产品完成第79项符合性确认 | 对应批次报告及客户确认记录 |
变更管理 | 配方、材料或供应商变化后重新评估 | 变更通知与再评价记录 |
后续节点 | 2027年产品单独建账并明确责任人 | 下一年度产品及整改时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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