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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丨调研报告丨乡镇企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由之路

wang 2026-10-23 行业资讯
宏观经济学丨调研报告丨乡镇企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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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由之路
——乡镇企业历史贡献、所有制协同机制与《乡镇企业法》制度演进专题调研报告
崔焕涛著
〔作者简介〕 崔焕涛,男,二级作家。祖籍江苏徐州,1971年生于新疆哈密大南湖,改革开放初期随父母迁回徐州原籍。 拥有双本科(新闻学、法学)学历,先后就读于中国文联文艺干部学校、中国矿业大学,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修。曾任徐州经开区文联主席、作家协会主席,人民日报、新华社、农民日报特约记者,现任大型跨国企业崔氏集团主席、总裁,定居上海浦东。 文学创作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创作趋于成熟。著有六卷本《崔焕涛文集》;长篇小说《大国突围》《二十六碗》《辫》《桂竹》《一十八梦》;另有中短篇小说、杂文、诗词歌赋、散文近百部,文稿累计一千七百余万字。 创作植根淮海乡土与时代现实,擅长以小切口承载厚重思辨,兼顾文学创作与影视剧本写作。电影《故道有光》、电视剧《规矩与人心》为其影视文学代表作,作品以黄河故道往事、基层治理、AI时代创作者主体性为双线叙事,探寻规矩与人心、文字与大地记忆之间的深层关联。
摘要
乡镇企业是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农村“异军突起”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农村领域探索工业化、城镇化、共同富裕的标志性实践。在有计划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阶段,乡镇企业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根基,农民为创业主体,走出“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在补充计划供给缺口、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工补农、壮大县域财力、稳定改革大局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将基层改革实践上升为专门法治保障,成为特定历史阶段保护、扶持、规范乡镇企业的法治基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走向统一,《乡镇企业法》依法废止,这是法律体系与时俱进的制度升级,并非否定乡镇企业历史价值。
本报告系统梳理1999年以前乡镇企业总量、乡镇企业集团发展格局,剖析其经济、社会、政治多维贡献,重点阐释乡镇企业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形成的国有、集体、个体多元所有制对冲协同机制,辨析法律废止之后对农村集体经济、个体小微经济、国有经济带来的制度影响,总结“统筹发展与稳定、增量改革、富民兴乡”的历史经验。立足新征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传承乡镇企业精神内核,培育新时代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乡土产业主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镜鉴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乡镇企业;有计划商品经济;农村工业化;所有制协同;乡村振兴;中国式现代化
一、调研背景与调研目的
(一)调研背景
我国现代化建设,区别于西方资本主导、人口大规模单向涌入大城市的工业化模式,始终立足人口规模巨大、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农业农村人口基数庞大的基本国情,探索符合本国实际的现代化道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大量农业富余劳动力从土地上释放,社队企业转型发展为乡镇企业,实现“异军突起”,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缝隙中发展商品生产,成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最重要的基层实践载体。
在改革转轨关键阶段,乡镇企业一头衔接国家计划体系,一头对接市场调节,和国有经济、个体经济形成功能互补、风险对冲的格局,以农村产业增量推动改革,避免存量体制剧烈震荡,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统一。《乡镇企业法》正是对这一成功实践的立法固化。进入新时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农业农村现代化仍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点难点。回望乡镇企业发展历程,重新认识其中国特色制度价值,对于理解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内生逻辑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研目的
1. 全面考证1999年前乡镇企业、乡镇企业集团发展数据,客观还原乡镇企业发展历史面貌;
2. 系统总结乡镇企业在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的运行机制,阐明其多元所有制协同、风险对冲、稳定发展的独特制度优势;
3. 全面评估乡镇企业经济贡献、社会贡献、政治贡献,阐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地位;
4. 辩证分析《乡镇企业法》的立法价值,以及法律废止之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国有经济的制度变化与协同关系重塑;
5. 提炼乡镇企业年代的历史经验,提出新时代传承乡镇企业精神、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三)调研方法
本报告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统计资料梳理、制度比较分析法,依托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农业部历年乡镇企业统计公报、全国人大立法资料、地方改革史志等公开权威资料,结合基层改革实践案例开展综合研究,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既肯定历史成就,也客观分析时代局限,做到摆事实、讲道理、对比辩证。
二、乡镇企业的发展历程与1999年前总量、集团发展情况
(一)发展阶段演进
1. 萌芽起步阶段(1978—1983):由原社队企业延续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村非农产业开始恢复,各地乡、村集体兴办加工、建材、小农机企业,为乡镇企业崛起奠定基础。
2. 高速扩张阶段(1984—1996):中央明确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乡办、村办、联户、个体多种形式全面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农村经济支柱,1996年《乡镇企业法》通过,1997年正式施行,乡镇企业进入法治化规范发展阶段。
3. 改制转型阶段(1997—1999及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市场竞争加剧,大量集体乡镇企业开展产权制度改革,改组为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传统集体乡镇企业形态逐步分化,乡镇企业集团化、规模化持续推进。
(二)1999年前乡镇企业总量与核心经济数据
按照当年统计口径,乡镇企业包含乡办集体企业、村办集体企业、联户合作企业、农民个体私营企业,是多种所有制形态并存的农村非农产业集合,涵盖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业。
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数据,1995年全国乡镇工业企业及生产单位651.8万个,从业人员7300.5万人;全口径乡镇企业就业峰值突破1.3亿人,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农村就地非农就业体系。
1998年,全国乡镇企业增加值达到22186亿元,占当年GDP比重27.9%;上交税金1583亿元,占全国税收比重20.4%。在主要工业产品供给上,乡镇企业原煤产量占全国51.4%、水泥占43%、机制纸占58%、服装占80%,大量轻工产品、建材、配套零部件,既面向城乡消费市场,又为国有大型工业主机厂配套,有效填补计划调拨之外的供给缺口。
1991年,乡镇企业总产值突破1.1万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近60%,工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三分之一,出口交货额占全国外贸收购额四分之一。“七五”时期,全国税收增量、农民纯收入增量中相当部分来自乡镇企业,并且持续提取以工补农、以工建农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农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形成工业反哺农业的稳定循环。
(三)乡镇企业集团发展格局
上世纪90年代,苏南、浙江、山东、珠三角地区推动骨干乡镇企业横向联合、资产重组,组建乡镇企业集团,部分纳入国家企业集团试点。至1998年前后,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乡镇企业集团上千家,分为两类:一类以村集体控股为主体,集体经济属性突出;另一类为乡镇集体控股,吸纳职工股、社会资本,形成混合联营形态。
需要客观说明:当年统计体系未单独设立乡镇企业集团独立总量台账,公开统计重点是增加值、就业、税收、产品产量,企业集团属于骨干龙头样本。其定位不是替代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而是承接国有大厂计划外配套订单、承接城市工业外溢产能,成为计划链条延伸到乡村、衔接市场调节的中间枢纽。
三、乡镇企业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运行机制:对冲协同,统筹发展稳定
我国改革是渐进式改革,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发展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双轨制转轨阶段,核心矛盾是:国家指令性计划重点保障能源、钢铁、基础装备等战略大宗产品,计划调拨覆盖范围有限;国营企业按指令生产,对多样化消费品、小批量配套订单反应弹性不足;如果一次性全面放开市场,容易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投机扩散、农村劳动力无序大规模涌入城市等风险。乡镇企业在这一阶段形成独特对冲协同机制:
(一)供给对冲:补足计划缺口,丰富商品供给
国有工业优先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日用轻工、小商品、农机配件、小批量零部件大量不在计划调拨清单内,长期供给短缺。乡镇企业自筹原料、以销定产,在双轨制框架下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快速填补供给短板。大量乡镇企业与城市国营大厂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根据主机厂配套订单组织生产,原料一部分计划串换、一部分市场采购,实现计划产业链向乡村延伸,构建计划与市场相互衔接的产业组织形式。
(二)风险对冲:价格双轨运行,稳定宏观盘面
价格双轨并行改革,目的就是避免一次性价格并轨带来剧烈震荡。国有主体执行计划价格,乡镇企业在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区间生产流通。一方面乡镇企业扩大消费品生产,增加市场供给,平抑消费品价格上行压力;另一方面将市场试错、经营波动主要承载于农村乡土经营主体,减少对城市国有经济、城市职工基本秩序的直接冲击,实现风险分层承载,维护改革期宏观稳定。
(三)就业对冲:离土不离乡,缓释城镇化压力
农村存在巨量农业富余劳动力,如果全部跨区域涌入城市,城市国企就业容量、公共服务体系难以承载,将产生巨大社会治理压力。乡镇企业坚持“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就地吸纳上亿农村劳动力,把工业化布局分散在小城镇,将就业矛盾消化在县域、乡镇内部,是改革平稳推进最重要的稳定机制之一。稳住农村基本盘,就是稳住改革全局。
(四)机制协同:为国营企业改革提供先行试验
传统国营企业长期存在平均主义、“大锅饭”弊端,市场化激励机制改革推进难度大。乡镇企业自诞生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干部能上能下、收益与效益挂钩,在公有制框架内率先实践市场化经营机制。这套成熟经验反向为国营企业改革、股份制改造提供参照,形成基层先行探路、国有主体跟进、体制协同改革的渐进改革路径,有效降低整体改革震荡。
核心逻辑概括:国有经济守住计划调控与战略产业底盘,乡镇企业承担商品增量供给与体制试错缓冲,个体经济激活末梢流通;三类所有制主体风险对冲、功能互补、协同运行,构成渐进式改革平稳推进的重要支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改革转轨阶段鲜明的制度特征。
四、乡镇企业经济、社会、政治三维历史贡献
(一)经济贡献
第一,开创城乡并行工业化格局,在城市国有工业体系之外构建农村工业体系,扩充全国工业总供给能力,拓展出口创汇渠道;
第二,持续涵养县域税源,乡镇企业税收成为乡镇财政、小城镇建设重要资金来源,形成产业发展—财税增收—集镇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的正向循环;
第三,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财力,坚持以工补农,持续投入农业基础设施,稳定粮食生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第四,培育本土产业工人、早期市场型经营人才,形成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为后续民营经济、县域产业发展奠定产业基础。
(二)社会贡献
第一,实现农民就地非农就业,稳步提升农民工资性收入,是早期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探索共同富裕的乡土实践;
第二,带动小城镇发育,推动集镇教育、医疗、商贸配套完善,走出分散型就地城镇化道路,规避人口过度集中带来的城市病风险;
第三,就地消化农村富余劳动力,减少盲目跨区域流动,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秩序;
第四,将商品意识、契约观念、竞争机制引入乡土社会,推动乡村观念现代化转型。
(三)政治贡献
第一,丰富公有制实现形式,证明集体所有制并非局限于农业生产合作,集体可以兴办非农产业、发展商品经济,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前提下兼容市场调节,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内涵;
第二,夯实党在农村执政的物质基础,集体乡镇企业收益由集体统筹、村民共享,集体经济支撑乡村治理,强化基层组织动员能力;
第三,走出区别于传统单一计划模式、区别于西方资本主导工业化的本土道路,坚持农民主体、富民导向、承担支农义务,彰显中国式工业化内生性、人民性特征;
第四,坚持增量改革思路,在不直接触动城市国有存量体制前提下,在农村开辟产业增量空间,以增量发展化解存量体制矛盾,为整体改革争取战略回旋空间。
五、《乡镇企业法》制度定位,以及废止对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国有经济的辩证影响
(一)《乡镇企业法》的历史制度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1月1日施行,属于转轨阶段身份型、政策倾斜型专门立法。立法宗旨是扶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繁荣农村经济,明确坚持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规定财政、信贷、税收扶持导向,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引导乡镇企业承担支农义务。这部法律在特定时期,为农民兴办集体企业、联户企业、个体乡镇企业提供统一权利保障,是衔接计划与市场、协调多种所有制的法治桥梁。
(二)废止的本质:从身份特惠转向统一平等法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市场主体分类标准转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再以“乡镇属地、农民投资”作为特殊法律身份。《民法典》《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构成统一市场主体法律体系,原专门立法的制度基础发生变化,依法废止是法治体系迭代升级。
1. 对农村集体经济:身份特惠通道退出,公有属性与联农带农导向不变
变化层面:不再凭借“乡镇企业”特殊身份,享有原法律设定的专项倾斜扶持与专门维权依据,相关扶持政策分散于集体经济条例、乡村振兴专项政策之中。
不变层面: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没有改变,集体资产保护、收益共享、以工哺农、联农带农政策导向继续保留,《乡村振兴促进法》继续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辩证对冲:过去依靠专门立法兜底保护集体草根产业;现在依托统一商事法律叠加专项涉农政策,优势是各类主体规则公平,短板是基层经营主体不再拥有集中明确的权利母法,需要县域层面整合政策清单加以补位。需要重点防范风险:简单将集体产业等同于普通民营企业,弱化集体资产公有属性、村民收益分配约束,必须同步完善集体资产监管、收益分配配套制度。
2. 对个体、农民小微经营主体:消除身份标签,平等准入,专属历史保护窗口结束
变化层面:在原《乡镇企业法》框架下,农民个体兴办企业与集体乡镇企业共同享受减负、防乱摊派的统一保护;法律废止之后,个体经营主体统一纳入个体工商户、小微市场主体监管扶持体系,不再依附乡镇企业身份获得配套保护。
积极意义:破除身份壁垒,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统一适用《民法典》、个体工商户相关法规,各类主体权利平等。
客观影响:乡土小微主体不再拥有统一专项法律保护伞,减负、维权主要依托普惠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策辨识度有所下降。
3. 对国有经济:协同机制转型,从体制内配套转为市场化供需协同
历史协同模式:国有经济承担计划任务,乡镇集体企业作为配套供给方,《乡镇企业法》稳定乡土配套供给池,支撑国有工业产业链。
废止之后变化:国有产业链采购、配套合作全面适用市场化招投标、商事合同规则,不再依托“乡镇企业”身份作为配套准入通道,所有制协同由计划分工配套,转变为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功能差异化互补。
长期定位:国有经济聚焦战略安全、基础产业、重大工程;农村集体经济聚焦乡土公共收益、富民共享;个体小微激活民生供给,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各类所有制各尽其位。
小结:双轨时期,《乡镇企业法》作为中间法治桥梁,衔接国有计划体系与农村多元所有制,形成国有、集体、个体稳定协同三角;市场经济新阶段,身份型特别法完成历史使命,各类所有制主体在统一法治平台平行运行,依靠产业政策、乡村振兴政策、国资监管政策实施差异化引导,实现平等竞争、分类支持。废止不等于取消集体经济扶持,不等于不再鼓励乡土产业,而是不再依靠身份立法,转向现代市场经济通用法治模式。
六、历史经验与时代启示:扎根乡土,走好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乡镇企业年代的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史上关于政府与市场辩证关系的宝贵样本,对于新征程推进高质量发展、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第一,中国式现代化立足本国国情,坚持计划调控与市场调节辩证统一,不是非此即彼。乡镇企业实践证明,在公有制底盘之上,可以把宏观调控、产业引导、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国有经济守住战略安全底线,集体产业实现就地富民,个体经济补充末梢供给,是早期“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乡土实践。
第二,统筹发展和稳定,核心经验是增量改革、风险分层承载。改革攻坚阶段,不直接冲击城市国有存量体制,在农村开辟产业增量空间,把市场试错、就业压力、价格波动缓冲放在乡土载体,依靠集体所有制保障收益回流乡村,实现发展向前、大局稳定。今天防范化解风险,依然需要多元主体分担风险,避免压力集中于单一所有制主体。
第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传承集体主导、多元共生的所有制协同传统。原《乡镇企业法》确立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成分共同发展。新征程培育乡村产业,不是复刻旧的乡镇企业形态,而是传承联农带农、集体共享内核,做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公平支持返乡创业、个体小微,引导国有龙头企业下沉县域产业链,形成国有、集体、民营个体互补协同,避免所有制之间单向替代、相互挤压。
第四,共同富裕必须立足乡土内生产业,不能单纯依靠外部资本输入。乡镇企业根本特征是农民作为产业主体、收益留存乡村、就地就业增收。这启示乡村振兴,要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防止产业落地乡村、收益外流,培育新时代乡土产业经营主体,接续乡镇企业富民为本的初心。
七、对策建议
1. 留存改革历史记忆,深化改革史研究。系统整理乡镇企业口述史料、典型案例,将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的实践纳入改革开放史研究,客观阐释其对冲缓冲、稳定改革全局的历史价值,传承“敢闯敢试、扎根乡土、联农带农、以工哺农”的乡镇企业精神。
2. 补齐政策供给短板,健全集体经济配套制度。在县域层面梳理整合集体经济、乡土小微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弥补专门法废止之后缺少集中政策依据的问题,完善集体资产监管、收益分配、防乱摊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资产融资等配套制度。
3. 重构产业链协同机制。引导国有龙头企业、县域国企向村集体产业、乡土小微企业开放配套订单,延续历史上分工互补优势,以市场化契约、联农带农约束替代传统计划串换模式,推动国有、集体、民营主体产业链协同。
4. 把握辩证边界,防止两种片面倾向。一方面,不主张回到身份特惠立法的旧路径;另一方面,避免简单将集体经济等同于普通民营企业,弱化公有制属性与收益共享要求,坚持分类引导、精准施策。
5. 培育新时代乡土产业带头人。实施本土产业人才培育工程,扶持家庭工坊、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小微制造、乡村文旅等新型乡土产业,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集群,接续乡镇企业就地就业、富民兴乡的功能。
结语
乡镇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的标志性创造,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探索农村工业化、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的重要实践道路。1999年之前,数百万计集体、联户、个体乡镇企业,上千家乡镇企业集团,构筑起独特的中间产业层,对冲计划供给短板、对冲价格改革风险、对冲农村劳动力转移压力,协同国有经济、激活个体经济,在渐进改革中统筹发展与稳定。《乡镇企业法》作为适配双轨转型阶段的法治基座,完成了它特定历史使命;法律废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制度升级,不是对历史实践的否定。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宏大系统工程,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关键短板。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当汲取乡镇企业年代“公有制底盘、多元主体协同、风险分层缓冲、富民优先”的历史智慧,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之下,做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激活乡土内生产业动能,推动国有、集体、民营、个体各类所有制主体功能互补、协同共进,走出兼顾发展活力、社会公平、安全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附录:乡镇企业大事记
(时间线从社队企业起源,延伸至《乡镇企业法》废止,突出有计划商品经济、产权改制、所有制协同、法治演进主线)
一、起源与社队企业时期(1958—1983)
1958年
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公社、生产大队兴办小矿山、小农机修造、小水泥、食品加工等集体工业,社队企业正式诞生,是乡镇企业的前身,属于农村集体非农产业,随政策调整经历几起几落曲折发展。
1978年12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确立改革开放方针,提出农村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明确支持社队企业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推开,释放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为社队企业扩张创造基础条件。当年全国社队企业从业人员2826.6万人,总产值493亿元。
1979年7月
国务院颁布《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首次以国务院文件明确社队企业发展方针、经营范围、税收信贷扶持政策,社队企业发展实现有章可循,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部专门规范社队企业的政策文件。
1983年1月
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进一步肯定社队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在理论上确认其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成部分,鼓励联户、农民合作兴办非农产业。
1983年10月1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启动政社分设,人民公社逐步撤销,为后续“社队企业”更名“乡镇企业”奠定行政体制基础。
二、更名与高速扩张阶段(1984—1988)
1984年1月1日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联合兴办企业,认可联户办、家庭办非农产业,拓宽乡镇企业所有制形态,不再局限于乡、村两级集体企业。
1984年3月1日(标志性节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中央〔1984〕4号文件),正式将“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明确乡镇企业是农业重要支柱、农民走向共同富裕重要途径、国家财政新的重要来源,肯定乡办、村办、联户、个体多种形式共同发展,乡镇企业进入全面高速发展黄金期,也就是著名的“异军突起”阶段。
1984年10月13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支持有技术、有经营能力农民进集镇从事工商业,配套支撑乡镇企业带动就地城镇化。
1987年10月 党的十三大
系统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确认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乡镇企业在计划与市场之间开展商品生产提供理论支撑,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三角三来一补模式并行发展。
1988年
全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8805万人,乡镇企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50.4%,乡镇企业产值首次超过农业总产值,农村经济结构发生历史性转变,城乡两条腿工业化格局基本成型。
三、治理整顿与调整巩固阶段(1989—1991)
1989—1991年 三年治理整顿
宏观经济紧缩,市场疲软,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调整、整顿、改造、提高方针,控制信贷规模,引导乡镇企业立足本地农副产品加工、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速度阶段性回落,大量企业调整产品、苦练内功,为下一轮增长积蓄力量。
1991年末
乡镇企业总数达到1908.84万户,总产值11810.58亿元,从业人员9613.63万人,治理整顿结束后重回增长通道。
四、南方谈话、十四大与第二次发展高峰(1992—1996)
1992年 邓小平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
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高度肯定乡镇企业的改革价值,确认乡镇企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乡镇企业迎来新一轮发展高峰;各地推进骨干企业横向联合,乡镇企业集团化加速推进,大量集体骨干企业组建企业集团,部分纳入国家企业集团试点。
1992年 国发〔1992〕19号文件、1993年 国发〔1993〕10号文件
国务院连续出台文件,重申扶持乡镇企业,推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鼓励东部乡镇企业向中西部转移产业,缩小区域差距,支持乡镇企业外向型出口创汇发展。
1995年 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
普查数据显示全国乡镇工业企业及生产单位651.8万个,从业人员7300.5万人,是研究1999年前乡镇企业规模最重要权威统计基准。
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同日公布。法律定义乡镇企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确立扶持引导、税收优惠、发展基金、禁止乱摊派、以工补农等制度,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乡镇企业的法律,乡镇企业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
五、法律施行、产权改制转型阶段(1997—1999及之后)
199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正式施行。同年中央部署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明晰集体产权,大量传统集体乡镇企业改制,传统乡办村办集体形态逐步分化,乡镇企业进入改制转型时期。
1998年
全国乡镇企业增加值22186亿元,占GDP比重27.9%,上交税金1583亿元,占全国税收20.4%;上千家骨干乡镇企业集团成为县域工业龙头,是1999年前最后的关键统计节点。
1999年之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完善,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市场主体立法体系不断健全,乡镇企业原有“身份型立法”的历史基础逐步变化,乡镇企业概念逐步融入中小企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乡村产业体系,原有专项统计口径逐步调整。
六、制度迭代:《乡镇企业法》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决定
定性: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与时俱进的制度升级,由《民法典》《公司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统一市场主体法律承接相关制度功能,不再保留以属地、农民投资身份为基础的特别倾斜立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集体经济、民营小微、国有经济在统一法治框架下平等竞争、分类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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