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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报告附注关联方披露范围探讨?
问
视野网友:
陈老师,我想咨询下上市公司在审计报告中该怎么样披露关联方,关联方的定义比较多,比如实控人控制的企业,高管在其他单位任董事等,按定义都属于关联方,但这些公司都没有跟上市公司有任何往来及关联交易,这种情况下所有符合关联方定义的都需要做为关联方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吗?还是说没有发生关联交易及往来就可以不披露?或者公司比较小且没有往来就可以不披露了?实控人名下公司有点多,不知道要怎么披露合适?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一般情况下,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即本企业的“直系”母公司(含更上层母公司直至实控人)、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等)不论是否发生交易和往来,都应在关联方名单中披露。如果已在其他地方(如“企业合并和处置子公司情况”、“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等项目中)披露过的,可交叉索引至其他相关披露内容。
“旁系”关联方(即除了上述“直系”关联方以外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如与本主体未发生交易,也无往来余额和发生额的,可以不作为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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