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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注意啦!微信群要有合规人员!

wang 2026-07-29 行业资讯
@券商注意啦!微信群要有合规人员!
事关微信展业,监管又提出了最新要求。
近日,河北证监局发布了《河北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2024年第2期)》(下称《通讯》)。《通讯》对券商微信展业管控失效问题,员工超越授权执业问题,文件错报、漏报、迟报、质量不高问题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河北证监局《通讯》称,针对员工使用个人微信开展营销活动,部分机构未能实施有效合规管控,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员工违规执业行为。员工微信展业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无资质人员通过个人微信提供服务。部分员工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投资证券可行性,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相关信息;部分无基金销售资格的员工,向客户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二是有员工通过客户微信群违规展业。有员工自建客户微信群,群内无合规人员管控,有的投顾人员利用微信群发布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不提示潜在风险,执业生态极不健康。
三是利用个人微信朋友圈违规营销。有的员工使用微信朋友圈宣传私募基金等高风险产品,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投资偏好不匹配的产品。有的员工自行编辑发布销售产品的推介信息,使用带有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具有保证收益内涵的话术开展产品宣传。
《通讯》表示,各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统一管理,务必把牢对员工微信展业行为的合规管控,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确保规范发展。
一是要严格落实客户营销留痕的管理机制,全面推广使用具有统一留痕功能的办公系统。员工使用个人微信开展投顾服务、基金宣传等,必须严格执行留痕管理要求,确保微信展业过程全流程、长时效保存。
二是要切实承担合规管控职责,经营机构应对员工微信展业情况建立事前警示、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员工违规执业行为,及时应对可能涉及的舆情事件。
三是要加强对员工执业行为的教育引导,树立合规的行业文化,提高合规展业意识,督促员工在营销活动中,严格把控个人的言行,自觉提升个人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同时,《通讯》还通报了券商员工超越授权执业问题。《通讯》指出,部分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存在超越授权范围展业的违规行为。
二、相关规定
(一)相关监管规定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2.《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第七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
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相关违规后果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本文来源:界面新闻、华西证券、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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