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券商纾困追偿案看投资机构的“纾困+追偿”双线策略——一场持续多年的纾困纠纷,暴露出投资机构风险防控的三大漏洞某头部券商(以下简称“甲券商”)多年前响应监管号召,向某民营药企(以下简称“乙药企”)大股东伸出援手,提供大额纾困资金。当时这是一场“雪中送炭”的佳话。数年后,双方对簿公堂。券商追讨巨额欠款,大股东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从“纾困”到“追债”,这场持续多年的纠纷,为投资机构提供了值得深思的风险警示。一、案件始末:纾困资金如何变成坏账?纾困入局多年前,在乙药企大股东的多次请求和地方政府协调下,甲券商响应监管号召,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向大股东等提供资金,持有乙药企一定比例的股份。与此同时,甲券商还向大股东提供股票质押借款。两项合计,甲券商投入巨额资金。当时,甲券商及其管理的纾困基金明确表态:不谋求对乙药企的控制权。违约纾困计划到期后,大股东既不履行股份回购和还款义务,也未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起诉甲券商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纾困计划本金及固定收益、违约金;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一审部分胜诉股票质押借款违约案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判令大股东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券商对质押股票、抵押房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均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涉及纾困计划本金的诉讼尚无定论。该案开庭后,大股东已提起反诉,案件仍在审理中。二、争议焦点:这不是单纯的欠债还钱这起纠纷之所以复杂,不仅在于金额巨大,更在于交易性质本身存在争议。焦点一:纾困资金,是“股”还是“债”?券商通过股份转让形式提供资金,持有乙药企一定比例的股权。从形式上看,这是股权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和股份回购——这又是典型的债权特征。这种“明股实债”的交易结构,正是争议的核心。券商认为:大股东应当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偿还本金及收益。大股东反诉认为:券商应自行处置持有的股票并承担或有损失,同时要求返还预付的固定收益款。一方认为是“借款”,另一方认为是“投资”。定性的不同,决定了谁该承担最终损失。焦点二:增信措施足够充分,为何仍然追不回钱?券商在交易中设置了多重增信措施:直接持股、额外抵质押、房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非上市企业股权质押、股票质押等。这些增信措施加起来,账面价值远超涉诉金额。但增信资产的变现能力存在巨大不确定性——房产需要拍卖、股权价格波动、应收账款能否收回都是未知数。股价下跌直接侵蚀了增信资产的价值。焦点三:标的公司财务造假,投资机构是否尽调到位?监管机构认定乙药企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少计销售费用致虚增利润数亿元。大股东被罚款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这意味着,券商入股时,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可能已经不真实。更早之前,大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比例已接近极限。面对这样一位接近“满仓质押”的实控人,券商是否做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信息不对称下,投资机构看到的是精心粉饰的报表,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真实底牌了如指掌。三、对投资机构的三大警示警示一:“明股实债”的结构,可能让你既不是股东也不是债权人在股权投资中约定固定收益和回购条款,看似兼顾了“高收益”和“低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结构可能两头不讨好——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无法主张固定收益;被认定为债权投资,则无法享受股东权利。《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参见“最高法指导案例147号”】。如果纾困资金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大股东个人是否需要承担回购责任将存在争议;如果被认定为债权投资,券商对标的公司的股权可能无法优先受偿。 这正是“明股实债”最大的风险——两头都不靠。警示二:增信措施的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的流动性本案中,券商设置了多层增信——股权、房产、应收账款、合伙企业份额。但增信的价值只有在变现时才能真正体现。股权价格可能下跌,房产可能流拍,应收账款可能收不回来。增信措施的“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是两回事。 在做投资决策时,不能只看增信措施的账面覆盖倍数,还要评估其变现能力和变现周期。警示三:投前尽调不能只看报表,要看实控人的真实风险大股东在纾困前已经通过多家券商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用于酒店、文旅等长周期项目。这是典型的“短债长投”——用短期质押融资投长期项目,一旦股价下跌,质押盘就会爆仓。如果券商在尽调时穿透了大股东的资金去向和债务结构,或许能更早识别风险。投前尽调不能只看标的公司的报表,还要看实控人的整体债务结构和资金用途。四、给投资机构的实操建议第一,在设计“明股实债”交易时,建议明确约定回购义务主体。如果希望创始股东承担个人回购责任,就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其个人作为回购义务主体;如果希望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就应当评估未来减资程序的可行性。第二,增信措施的选择,建议优先考虑流动性好的资产。股权质押看起来很“硬”,但股价下跌时一文不值。房产抵押看起来很“稳”,但拍卖周期可能长达数年。在做增信安排时,建议综合考虑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变现周期。第三,投前尽调建议穿透到实控人层面。标的公司的报表可能被粉饰,但实控人的质押比例、对外投资、债务结构是客观的。在做投资决策前,建议对实控人的整体财务状况进行穿透式审查。第四,投后管理建议建立动态监控机制。本案中,券商入股后,标的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如果投后管理中建立了对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的独立监控机制,或许能更早发现问题。五、最后说几句这起纠纷,是一场持续多年的拉锯战。从“雪中送炭”到对簿公堂,这场纠纷暴露了纾困投资中“明股实债”的结构性风险、增信措施的变现困境、投前尽调的不足以及投后管理的缺失。对投资机构来说,这个案子的启示是:投资决策不能只看“收益有多高”,还要看“风险在哪里”;不能只看“增信有多少”,还要看“变现有多难”;不能只看“报表有多好”,还要看“实控人有多稳”。纾困资金的诉讼仍在审理中。无论最终判决如何,这起案件都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纾困投资风险暴露的标志性案例。作者:唐红新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本文基于公开公告及媒体报道撰写,所有案例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专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股权投资 #明股实债 #纾困投资 #刑民交叉 #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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