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彭某林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彭某林:
经查,你在原GTJ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证券营业部(现名为GTH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楚萍东路第一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并分享收益分成、向客户推荐非本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兼职行为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形,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经纪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二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彭某林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6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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