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管理产品:指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规定的产品
资产证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简单来说,资产证券化是以基础资产未来的资金收入为偿付保证,通过一系列包装设计,变成了市场中可以交易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稳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的可交易证券。它将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收入的资产,转化为资本市场可流通的金融工具。核心逻辑(ABS的灵魂):真实出售:资产彻底从原主体剥离,完成法律层面的所有权转移;破产隔离:原主体破产清算不影响ABS底层资产,实现风险切割;资产信用独立:以资产本身的现金流信用评级,而非主体信用;通过SPV(特殊目的载体,相当于“风险隔离的保险箱”)实现风险隔离,这是ABS最核心、最本质的特征。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另类投资: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但应当由证券公司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清晰合理的业务划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自营产品: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投资方向: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权益类;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期货和衍生品类;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一、“证券子公司-”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25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2025-03-27发布
二、“证券公司-自营-”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A-基本规则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20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3-20发布;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05-11-23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005-11-11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2005-04-04发布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废止或失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1996〕6号、1996.10.25施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废止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意见:现行有效、机构部部函〔2003〕171号、2003.06.09施行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品种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废止或失效、2011.12.27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南》的通知:现行有效、深证会〔2019〕473号、2019.12.07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关于进一步做好向本所报备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工作的通知:废止或失效、上证会字〔2006〕17号、2006.07.03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报备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通知:废止或失效、上证会字〔2005〕50号、2005.11.28施行
B-相关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批复:现行有效、证监许可〔2011〕323号、2011.03.04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证券自营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现行有效、证监许可〔2010〕1822号、2010.12.14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自营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批复:现行有效、证监许可〔2010〕812号2010.06.13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现行有效、证监许可〔2009〕1484号、2009.12.29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批复:现行有效、证监许可〔2009〕1206号、2009.11.19施行

一、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20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3-20发布;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第一条 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条 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05-11-23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决策与授权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第五条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第八条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三章 自营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第十条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自营业务的清算、统计应由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清算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第四章 风险监控
第十五条 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六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营业务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第十九条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第二十一条 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
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二)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对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风险敞口:是指在某一时段内,证券公司持有某一证券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形成的证券敞口(净头寸)。
(二)风险监控阀值:是设置在风险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风险监控阀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盈止损限额等。
(三)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多个市场风险因素(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等)的变化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的市场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压力测试:度量公司在非正常的市场状态下承受的市场风险的大小,是对极端市场情景下,如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因素发生剧烈变动或发生意外的政治和经济事件等,对金融产品及其组合损失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2005-04-04发布
各证券公司:
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十几年来,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程度不同地积累了一些问题,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少数公司爆发了风险;也有一批公司努力适应市场变化,端正经营理念、改进内部管理,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其中的优质公司积极培育核心竞争能力,开展了创新试点活动。为推动证券公司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市场信誉,改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证券行业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陆续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现就证券公司贯彻落实我会监管措施的基本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全面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
(一)摸清证券公司的底数,是完善证券公司监管制度,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提升其信誉,使之能够取信于客户、取信于市场、赢得长期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结合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重点查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产管理、证券自营、国债回购、账外经营以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出资和股权变更等情况,全面报告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要抓紧将账外账按会计核算准则并入账内,并向注册地证监局作出清晰详实的专项说明,确保法定账册、财务和业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公司要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符合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当有具体措施和方案、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整改进度要按月份细化落实。公司自查报告以及截至2004年底的数据,将作为新老划断和明确责任的基本依据。
(三)各公司要严格按照证监局的要求提供材料、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证监局的现场核查。对在自查或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交底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我会将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二、 积极、认真地进行整改,动员一切力量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各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进行整改。按照“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的原则,对交清底数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的公司,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给予半年到一年半的时间进行整改。我会对按计划进行整改,化解风险有明显成效的公司,不采取限制其业务的措施;对在自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或继续违规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查处;对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甚至继续扩大风险,有可能影响市场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的公司,将坚决及时地予以处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积极采取措施,想方设法,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会鼓励证券公司主动采取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增资扩股、向股东借入或将现有机构债务转为清偿顺序在其他债务之后的次级债等办法,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期限较长、能够切实改善流动性的次级债务,经注册地证监局同意并报我会机构监管部核准,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公司的净资本。对完成自查摸底、风险底数清楚、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有效的公司,我会将在政策范围内,支持其缓解阶段性的流动性困难。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公司,在整改完成前,要采取暂停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和职务消费等措施,严格控制支出,并将有关情况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三)有关公司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时间表,抓紧清理规范原有违规资产管理业务,并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上月清理规范进展情况;要在今年4月底前将2004年9月30日前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资产管理合同(含补充协议、到期后续签的合同及原合同)报注册地证监局备案。严禁将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由机构变更为个人,将资产管理合同转为经纪业务合同,我会将对此类行为严格检查,严厉查处。
(四)现阶段,除确有利于化解风险和行业整合的个案之外,我会原则上停止批准新设证券公司和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 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控制经营风险,规范开展各项业务
(一)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完善投资决策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或资产管理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二)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加强开户审查,确保委托人名实相符。不得接受个人以机构名义和机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委托;不得违规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未经批准开展或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要在每月10日之前向注册地证监局全面报告上月资产管理业务情况。
(三)要在今年4月底前,将自营和资产管理账户(包括不规范账户)全部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存在超比例或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问题的公司,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逐步压缩规模、注销不规范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四)要将自营国债回购和经纪客户的国债回购在账户、席位和运作管理上严格分离,不得占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要完善与客户签订的国债回购委托协议,规范与客户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防范国债回购代理业务风险。
(五)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作非法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发行的股票、股权或设立非法证券经营网点,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四、 抓紧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全面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
(一)抓紧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各项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制定并向注册地证监局上报独立存管方案,提出评审申请,积极配合证监局组织的评审。对评审中提出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今年年底前,所有公司都要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独立存管。
(二)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杜绝新增挪用。要按照《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的要求,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结算备付金的分户工作,确保客户结算备付金的安全。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在缺口的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步归还。对整改不力或出现新增挪用的公司,我会将强制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 努力创造条件,积极谋求创新发展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对已经取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公司,我会支持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拓宽业务范围、扩大业务规模和从事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源配置的兼并收购活动。创新试点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业务规模与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有效防范风险。对不能有效控制风险、不依法合规经营,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公司,将取消其创新试点资格,停止其新的创新业务,并责令其清理已开展的有关业务。
(二)为推动大多数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规范类证券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积极申请评审。规范类证券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发展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业务。目前适用于创新试点类公司的政策措施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和产品等,将逐步在规范类公司中实施推广。
(三)创新试点类与规范类公司要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开披露财务和业务等信息。鼓励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四)我会正在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今后,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都要和风险监管指标挂钩,各项业务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公司存续与否都要以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规定为主要判断标准。各公司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改善财务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以上要求,各证券公司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对不能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公司,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公司在自查、整改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及当地政府报告。
二○○五年四月四日


研报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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