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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起诉48名被告,配合财务造假的业务合作方亦被追责

wang 2026-06-23 行业资讯
券商起诉48名被告,配合财务造假的业务合作方亦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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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1日,紫晶存储发布重大诉讼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将于622日开庭审理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案。

本案中,中信建投(券商)、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一家律师事务所4名原告,起诉48名被告,追偿其先行赔付投资者的约10.86亿元损失。

这些被告包括:

  • 紫晶存储实控人、高管、独立董事(会计背景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参与造假的销售总监、采购经理;

  • 配合造假的客户;

  • 配合违规担保、隐瞒资金受限情况的银行。

紫晶存储于20202月在科创板上市,是昔日科创板存储第一股”。但资本狂欢仅持续了3年 —— 2023年,该公司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同年7月被强制退市。证监会调查认定,紫晶存储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及验收单据等方式虚增营收和利润,且未按规定披露巨额对外担保。

近几年,因为证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引发的巨额索赔案屡屡发生。紫晶存储案体现了几个特点:

1. 追帮凶

本案被诉的48名被告中,其中被告18-43是紫晶存储的合作方,被证监会认定与紫晶存储开展虚假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

他们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配合签署虚假购销合同、出具虚假物流单据和验收报告。

2017年,紫晶存储的虚假营业收入占当年总营收的13.9%。此后每年增加;到了2020年,其营业收入绝对值中60.54%都是虚假业务。

被告44-48是银行。根据证监会的认定,他们在没有审核紫金存储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紫晶存储或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者明知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仍然隐瞒资金受限实施,配合上市公司向券商、会计师、律师提供虚假的银行函证回函或故意不配合回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2规定:

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往,在大家印象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追股东、追实控人、追高管,所谓“追首恶”。在这个案子里,我们可以看到“帮凶”也被严密覆盖打击。

这些合作企业可能没有主观恶意,觉得“顺手帮忙”问题不大。但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这类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被放到很高的位置,配合造假后果很严重。

2. 独立董事需担责

本次起诉的被告中,有一名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因其有能力识别公司虚假陈述情形而没有尽职履责,仍然被追究赔偿责任。

3. 投资者先行赔付

该案是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诉讼,原因是这些服务机构对投资者给予先行赔付。

《证券法》第93规定: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先行赔付的做法,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提前获得赔偿,避免投资者分散诉讼维权;另一方面券商等机构也可以减少作为索赔对象带来的声誉损失。

近几年,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保护证券投资者权利的力度加大,司法实践中出台了很多创新性的做法,包括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推出的证券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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