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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6年5月22日发布的公告,证监会依法对TigerBrokers(NZ)Limited(以下简称“老虎”)、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途”)、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在境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证监会指出,相关主体未经核准、未取得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许可和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在境内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推广、处理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服务并获取收益,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同时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证监会拟决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处罚,但也明确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终以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同日,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整治方案》)。《整治方案》的监管重点并非针对单一平台,而是指向“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全链条治理”、“2年集中整治期”和“稳妥清理存量”。《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对象包括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境外机构、协助其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招揽境内投资者并牟利的非法中介,以及违法违规发布营销信息、非法提供开户等交易服务的网站、APP和网络自媒体。

几乎在同一时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亦于2026年5月22日向持牌法团发出通函,阐明其在账户开立及维持客户关系方面的预期控制措施。经对12家证券经纪行的开户程序进行检视,香港证监会发现部分机构在开户文件尽职审查、可疑或伪造文件处理,以及跨境通讯/代理关系监控等环节存在显著缺失,并据此要求所有持牌法团尽快展开内部检讨。
针对与内地投资者相关的账户,该通函进一步提出额外措施,包括:关闭经查证为可疑或以伪造文件开立的账户;关闭处于零余额状态的休眠账户;对新开立账户要求投资者出具书面声明;以及规定交易结算及资金存入、提取均应仅通过客户本人名下的合资格银行账户进行。这反映出,跨境账户管理的监管关注点正在从“是否拥有账户”这一形式要件,转向“账户背后的身份、资金及申报链条是否完整”这一实质合规要求。
此次监管举措的核心意义,并不在于否定正常、合法的海外资产配置,而在于跨境金融服务正在从依赖平台和中介的分散模式,转向更加重视牌照资质、属地监管适用性、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和持续监测的合规模式。对于投资者而言,账户能否登录、能否交易、银行账户能否收付款,已不足以单独证明安排合规;真正需要被审查的,是账户背后的身份、资金来源、税收居民声明及申报链条是否一致、完整。

01
对于长期从事海外资产配置的人士而言,账户仅是结果,真正需要提前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合规画像”,至少包括身份画像、税务画像、资金画像、资产画像和申报画像。换言之,投资者应能够说明其在何处惯常居住及工作、在哪些司法管辖区构成税收居民、资金如何取得并是否完税、资产由何种主体持有及控制,以及CRS、FATCA、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受益所有人识别与登记等信息是否相互一致。
账户功能所回答的是“能否操作”的技术问题,而税收居民身份与申报义务所回答的,则是“该等操作能否获得合理解释并符合合规要求”的实质问题。例如,同样是通过境外券商持有港股、美股、基金或债券,倘若一名投资者能够说明其长期居住地、工作地、纳税地、资金来源与自我声明一致,金融机构在履行尽职审查时通常更为顺畅;反之,若投资者的护照、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登录地点、资金来源地、税收居民声明及受益所有人信息之间互相矛盾,则可能导致反复问询、账户功能限制、交易受限,甚至导致客户关系终止。
若将观察的时间轴拉长,可以看出一条较为连续的政策主线:
● 2017年,中国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始对账户持有人开展税收居民身份尽职调查,并据此履行CRS涉税信息报送义务;
● 自2019年起,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主要离岸金融中心陆续实施经济实质要求,要求特定相关实体在当地具备相应的管理、控制、人员、支出及经营活动等实质。与此同时,CRS、反洗钱、受益所有权登记及金融机构KYC规则,也在持续强化对实际控制人及其税收居民身份的识别;
● 自2022年末起,内地证券监管机构已开展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整治,一批未持牌机构被要求停止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开户及相关服务,存量客户亦被逐步纳入观察或清退安排;
● 近年来,新加坡持续强化常用于家族办公室基金架构的第13O条、第13U条基金税收激励/豁免计划的实质要求,在最低资产管理规模、本地投资专业人员配置及本地经营支出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 2026年5月,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启动为期两年的集中整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同步发出关于账户开立及维持客户关系预期控制措施的通函,强化文件尽职审查与跨境代理关系监控。
在上述政策链条的串联下,投资者所面对的已不再是简单的“能购买何种产品”的问题,而是一整套环环相扣的追问:税收居民身份为何?应在哪个或哪些司法管辖区承担纳税义务?境外资产应于何处申报?所采用的持有结构在CRS等涉税信息交换机制下会被如何识别与穿透?
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至少有三个环节与税收居民身份密不可分:
● 开户环节:目前,境外银行和券商通常要求客户填写税收居民身份自我证明或声明文件,以声明其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在特定情形下,还须提供纳税识别号(TIN)、居住地址证明、签证及入境记录等佐证文件。
● CRS报送环节:金融机构通常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取得的总收益等信息,再由该主管机关依据CRS与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辖区的主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 事后稽核环节:金融机构KYC/AML、税务稽核及涉税信息交换中的风险识别,可能结合手机号码、IP登录地、通讯地址、付款路径、受益人/控制人信息、居住及出入境记录等线索进行交叉核对。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跨境资产配置前,应先厘清自身税收居民身份及对应申报义务。

02
税收居民身份,是指某一司法管辖区依据其国内税法,用以判定个人是否在该地承担居民纳税义务及相应申报义务范围的法律标准。它并非一种全球统一的身份标识,亦非金融机构可以任意填选的客户标签。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各自的税收主权,围绕住所、居住天数、永久性住所、家庭与经济利益中心、工作地点、习惯性居住、国籍以及移民身份等连接因素,分别构建其税收居民的认定规则。
税收居民身份所要回答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应就哪些所得、向哪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承担申报及纳税责任。由于各辖区在全球所得征税、地域来源征税、外籍人士特别规则及双重居民协调机制上存在差异,仅凭“持哪国护照”、“有无永久居留身份”、“拿何种签证”等单一标签,通常不足以准确评估全部税务后果。
中国的相关规则即为一例典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口径,中国税收居民的认定采两条并行标准:其一为“住所标准”,即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其二为“居住时间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满足上述任一条,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原则上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球所得在中国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个人所得税规则进一步细化,形成通常所称的“六年规则”。实务中,该规则多见于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及其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长期在境内工作、生活的个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均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则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依法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前六年中的任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则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按规定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且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或已因六年规则进入全球所得纳税范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而言,境外所得是否汇回中国,通常并不影响其在中国发生申报或纳税义务;但无住所个人是否适用六年规则下的境外所得免税安排,仍应结合居住天数、单次离境记录、所得来源地、支付方身份及具体所得性质作个案判断。
此外,还须厘清中国税法上“住所”的概念。此处的“住所”,并非指某一套特定房屋的所有权,而是与户籍、家庭关系、经济利益等因素相联结的习惯性居住安排。因此,诸多企业主、跨境从业人员及高净值家庭,即便已取得境外签证、工作准证或长期居留身份,亦不能径行得出“已不再是中国税收居民”的结论。是否仍在中国维持家庭、经营、主要收入来源、核心资产及习惯性居住联系,需综合事实予以审慎判断。

税收居民身份与国籍、永久居留及签证等概念不可相互替代
国籍、永久居留身份、工作签证、外汇管理意义上的居民、银行KYC项下的居住地、CRS项下的税收居民声明和税法意义上的税收居民身份,虽有关联,但不能相互替代。其中,税收居民身份直接用于判断税务申报义务及是否有权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就跨境资产配置而言,真正具有实质重要性的,是围绕“身份一致性”进行的管理。如果投资者在银行提交的CRS自我声明中声称为新加坡税收居民,但实际全年主要在中国境内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于中国公司、家庭及经济利益中心仍在中国,且无法提供在新加坡惯常居住、实际工作及依法纳税的有效记录,则金融机构可能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甚至启动税收居民声明的复核与更正程序。反之,倘若投资者确已在新加坡惯常居住、受雇工作,并依据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的规则构成税收居民,则其银行账户、投资账户、薪资收入、税单以及CRS相关信息,亦应围绕这一事实进行一致性管理。
实务中尤其应澄清三类误区:第一,国籍或护照并不当然决定税收居民身份;第二,每年在境外停留满183天,并不必然意味着已经摆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第三,取得某地税收居民证明,也不当然消除中国税务风险。个人可能同时构成两个或以上辖区的税收居民,最终归属仍需结合国内法、双边税收协定及完整证据链判断。

03
在跨境经营、家庭迁居和资产配置场景下,新加坡是企业主和跨境投资者经常考虑的税收居民辖区之一。其吸引力不仅来自成熟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家族办公室、信托及公司服务生态,也来自其个人所得税制与实行全球征税原则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结构性差异。
1.新加坡税收居民的判定规则
根据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的规则,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如通常居住于新加坡,通常会被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对于外籍个人而言,税收居民身份主要依据其在新加坡的实际停留及工作情况判断:如其在上一公历年于新加坡停留或工作满183天,通常会被视为相应课税年度的新加坡税收居民;如其连续三个公历年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即便首尾两个年度在新加坡停留不足183天,也可在三年均被视为税收居民;如其跨两个公历年连续在新加坡受雇工作,且雇佣期间连同受雇前后在新加坡的实际停留时间合计达到至少183天,则可在该两个课税年度均被视为税收居民。上述跨两个公历年的行政宽免适用于进入新加坡工作的外籍雇员,但不适用于公司董事、公众演艺人员或特定专业人士。
此外,IRAS亦规定,获签发有效期至少一年的工作准证的外籍人士,通常也会先被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但其税收居民身份会在其停止受雇并办理离职税务清算时,依据实际税收居民规则重新复核。若其在新加坡实际停留少于183天,仍可能被认定为非税收居民。因此,取得就业准证(EP)或其他工作准证,并不当然等同于已经稳定取得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是否构成新加坡税收居民,仍应结合实际停留天数、受雇工作事实、准证有效期、离职税务清算及个人整体居住联系综合判断。
2.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的主要优势
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受到关注,主要在于其以属地课税为基础的税制、资本利得通常不征税、个人境外收入规则相对清晰,以及金融、信托、基金和家族办公室服务生态较为成熟。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举一简例:一名投资者出售一笔美股并实现可观收益。如果该投资者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该笔境外财产转让所得原则上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投资者为新加坡税收居民,且该收益在性质上属于资本利得,而非因从事证券交易业务产生的经营所得,则在新加坡通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差异的根源,不在于在哪家券商开户、通过何种渠道交易,而在于投资者被认定为哪一辖区的税收居民。
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的价值,并不只是税负差异,更在于为银行开户、CRS声明、投资收益归属、境外所得申报以及保险、信托、境外公司等架构安排提供较清晰的合规坐标。

具言之,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的现实意义可集中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属地税制下的合法低税负环境
新加坡对居民个人实行属地征税原则,通常仅对境内来源所得征税;个人境外来源所得一般不征税,即使汇入新加坡,通常亦不征税,但通过新加坡合伙企业取得、附属于新加坡就业的境外工作收入,或与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业务、职业有关的境外收入等情形除外。资本利得通常不被课税,居民个人所得税自2024课税年度起最高边际税率为24%,适用于超过100万新元的应税所得部分。
(2)CRS报送辖区的合规转换
如个人仅构成新加坡税收居民,其在境外报告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通常会由账户所在地金融机构向当地主管机关报送,再由当地主管机关依据CRS与新加坡IRAS交换信息;但如该个人仍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或自我证明、地址、电话、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显示其与中国存在税收居民联系,相关信息仍可能被收集并向中国交换。因此,真正重要的不是“规避”信息交换,而是账户信息报送路径与实际税收居民身份保持一致。
(3)税收协定网络提供的税务确定性
新加坡已与约100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税务信息交换安排。凭借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投资者在从其他管辖区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时,可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的优惠预提税率,从而降低跨境税负。须注意,税收协定待遇通常并非自动适用,而需凭新加坡主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COR)向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是否可享受协定待遇,还需满足受益所有人、反滥用规则、所得性质、来源国国内法及协定具体条款等条件。
(4)与家族办公室、信托架构的深度联动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续强化对家族办公室税收豁免计划(包括第13O条和第13U条计划)的经济实质要求。现行规则下,享受相关免税待遇的基金须满足:依据“指定投资”口径维持最低资产管理规模;聘用一定数量的本地投资专业人员;并按照管理资产规模分档发生相应的本地经营开支。监管的核心导向明确,即要求基金及管理实体在新加坡形成真实的管理活动与经济贡献,而非仅仅作为被动持有工具。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要求针对的是基金与管理实体的实质运营,与单纯的个人停留天数测试有所不同,但在进行家族财富架构整体规划时,仍须结合家族成员的税收居民身份综合考量。
(5)海外收入税务处理规则相对清晰、可预期
对于新加坡税收居民个人,其源自境外的收入通常在新加坡不予征税(除前述例外情形)。需要特别厘清的是,“在来源国已按至少15%税率纳税且已实际缴纳税款即可免税汇回”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新加坡税收居民公司就海外股息、海外分公司利润及海外服务收入申请税务豁免(见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8)条及第13(9)条),与个人境外收入的免税逻辑殊为不同,不应混淆。
当然,申明上述裨益,绝非暗示新加坡为“避税天堂”——新加坡早已不复此类印象。其吸引力的核心,在于税制相对简明、执法公正透明、协定网络发达,为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提供了高度确定性的制度供给。
3.将CRS视作合规的镜像,而非需要规避的障碍
理解了上述逻辑,便不难体会为何CRS项下的账户信息交换尤须重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则,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账户持有人或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收集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金融机构还须向账户持有人说明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或资产。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辖区税收居民的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亦应一并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新加坡方面,自2018年起即与伙伴辖区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目前其CRS交换网络已覆盖逾100个司法管辖区。
CRS不应被视为需要“绕开”的障碍,而应被视为检视账户持有人、资金来源、收益申报、税收居民声明及实际居住工作情况是否一致的合规镜像。

04
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EP)是新加坡移民与雇佣法层面的工作准入安排,解决的是外籍人士能否在新加坡合法工作及居留的问题;税收居民身份则属于税法判断,解决的是个人应向哪个司法管辖区承担所得申报纳税义务的问题。二者相关,但不存在自动对应关系。
1.EP的法律性质与准入功能
EP系新加坡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MOM)面向具备专业、管理或行政能力的外籍人士签发的工作准证。自2025年1月起,新申请EP的最低合格月薪门槛上调为:一般行业5,600新元,金融行业6,200新元,并随年龄递增,45岁及以上申请人最高可分别达约10,700新元及11,800新元;同一标准自2026年1月起亦适用于现有EP持有人续签。除薪资门槛外,申请人另须通过“COMPASS”计分框架取得至少40分,固定月薪达到22,500新元及以上者,通常可豁免COMPASS计分要求。EP所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移民与雇佣法层面——即持有人是否获准在新加坡合法从事特定工作并凭此准证。
另据MOM当前规则,自2027年1月1日起的新申请,以及自2028年1月1日起到期的续签申请,EP最低合格月薪门槛将进一步上调至一般行业6,000新元、金融行业6,600新元,并继续随年龄递增。
2.EP与税收居民身份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纵使个人持有有效EP,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在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时,仍会依据该纳税年度的实际停留天数、受雇工作事实及整体居住联系等,进行独立审查。若某一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的实际停留不足183天,该个人在该年度通常会被视为非税收居民,其就业所得将按15%税率或适用居民累进税率孰高者课税,其他所得一般按24%税率征税。换言之,EP仅为在新加坡建立工作与生活联系的制度基础,能否构成新加坡税收居民,尚需结合该年度的实际事实,依据IRAS规则作出判定。

3.双重税收居民情形的法律协调
更为复杂的情形,在于“双重税收居民”的出现。假设某个人持有EP,并在一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住满183天,依新加坡规则已构成新加坡税收居民;但若其配偶、子女、主要家庭关系及核心资产仍主要在中国境内,按中国税法亦可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税收居民。此时,两套规则并行,导致其同时构成两个辖区的税收居民。
此种双重居民身份的冲突,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2007年7月11日签订,2007年9月18日生效,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第二款所确立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按以下位阶逐层判定:
首先,看其永久性住所在哪一方;
其次,如其在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或无法确定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时,看其重要利益中心(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一方);
再次,在仍无法确定时,看其习惯性居处;
然后,依国籍判断;
最终仍不能解决时,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确定。
例如,李先生持有EP,并在某纳税年度内于新加坡居住满183天,从新加坡规则看可能构成新加坡税收居民;但若其配偶、子女、主要住房、核心资产和经营管理重心仍在中国,中国税法下仍可能认定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此时,不能仅凭EP或停留天数判断居民归属,而应进一步适用中新税收协定下的tie-breaker规则:如个人仅在一方拥有永久性住所,原则上先认定其为该方居民;只有在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或无法通过永久性住所确定居民身份时,才继续考察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以及主管当局协商等后续因素。
因此,切不可将EP简单描述为“一经取得即完成税收居民身份转换”,更不能将其视作单纯用于账户包装或身份掩饰的工具。是否最终构成新加坡税收居民,取决于该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的实际停留天数、受雇工作事实、雇佣关系实质、薪资发放地、工作地点、是否构成跨年度连续工作,以及是否属于IRAS两年行政宽免不适用的特定类别(如公司董事、公众演艺人员或特定专业人士)等因素。
4.整体规划:以事实与文件构筑合规基础
对企业主及出海公司负责人而言,EP规划应同步审查新加坡公司的真实运营、个人实际履职、薪资与董事费、股息红利、管理费等款项性质划分,以及原有中国公司、香港公司、BVI公司、信托、保险等安排与新身份架构之间的一致性。
更为稳妥的路径是,在申请EP前后,同步对个人实际居住、雇佣安排、薪酬设计、税务申报、家庭成员安排、银行账户及投资账户的信息更新等进行整体规划。只有当实际事实与文件记录能够同步形成一致的证据链条时,税收居民身份方具备可持续的证明基础。EP充其量只是一个制度性的“起点”,远非身份筹划的“终点”。

05
并非所有人士均须即刻处理税收居民身份问题,但下述几类人群,越早厘清,越能掌握合规主动权。
1.民营企业主、实际控制人及出海企业负责人
此类人士通常兼具个人资产、企业股权、股息红利、关联借贷、境内外公司及家庭资产等多重安排。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化,而公司利润归属、股权控制链条、分红路径、银行账户安排及受益所有人信息未同步梳理,容易导致税收居民声明、资金来源说明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之间不一致。
2.跨境电商从业者与外贸经营人士
其典型资金往来包括平台回款、海外服务费、境外公司利润、广告投放费用、广告收入或营销推广费用、供应链付款、海外仓费用及个人薪酬。资金在多国平台、账户与法律主体之间高频流转,收入的法律归属及对应的申报义务极易被忽略,而这些资金流动恰是CRS及税务稽查视角下较为清晰可见的部分。如不主动厘清,极可能在多个辖区同时产生未申报风险。
3.港美股投资者
港美股投资者应重点核实账户服务是否符合客户所在地监管要求、资金来源是否可证明、CRS声明是否与实际税收居民身份一致,以及境外证券处置收益是否涉及申报义务。账户迁移或服务提供方变更,并不会当然消灭既有纳税义务。
4.已配置海外保险、信托、基金、境外公司或家族办公室架构的人士
此类安排应重点审查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信息是否一致。架构越复杂,越需要以清晰的个人及家庭成员税收居民身份作为基础。
5.计划申请新加坡就业准证(EP)、永久居民身份(PR)或进行家庭迁居的人士
此类安排宜采取整体规划的方式,将身份申请、实际居住安排、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公司设立、薪资发放与个人报税等事项同步纳入考量,而不宜采取“先取得身份、先开立账户、先购置资产,事后再行补充解释”的割裂路径。事后追补解释,往往意味着更高的合规风险与调整难度。

06
在申请新加坡就业准证或进行实质性海外资产配置之前,建议先行完成一次系统性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与申报义务评估”。一次有效评估,至少应涵盖以下五个步骤:
1.梳理个人基本事实
全面整理国籍、户籍、永久居留身份、工作准证、实际出入境及居留记录、家庭惯常居住地、主要工作地、主要资产所在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及经济利益重心,必要时一并梳理配偶、子女等密切关联人的相关事实。
2.梳理税务事实
整理最近若干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境外所得申报情况、公司分红、董事费、咨询费、投资收益、不动产租赁收入、保险赔付、保单现金价值、退保收益或保单分红等,并如实识别尚未申报或尚存争议的税务项目。
3.梳理金融账户
列明境内外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保险账户、公司账户及共同账户,明确各账户的授权签署人、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并确认对应的CRS自我证明及受益所有人声明是否准确、一致。
4.梳理资产持有架构
厘清个人直接持股、境外公司、家族信托、保险保单、基金架构、不动产及重大债务安排,明确各实体及安排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5.形成整改与更新清单
基于上述梳理,列出需要更新CRS声明的账户、应当补充申报的所得、须整理备存的支持性文件(如资金来源证明、完税凭证)、需要重新解释或调整的公司及信托安排,以及不宜继续使用的资金划转路径。
对于不同人群,评估重点应有所侧重:申请新加坡EP者,应同步审查雇主真实运营、岗位匹配、薪资水平、COMPASS要求、办公场所、业务合同、发票、客户记录、雇佣文件及薪酬支付凭证;港美股投资者,应核实账户服务合规性、资金来源、CRS声明及境外投资收益申报义务;已设保险、信托或公司架构者,则应重点审查受益所有人、控制人、董事、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及信托文件等信息是否一致。
跨境资产配置的底层逻辑,正在从“先行开户、再议合规”转向“先厘清身份与申报义务、再行配置”。唯有先行认清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账户、所得、申报与持有架构方能在持续合规的框架下各归其位。

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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