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余佳 何悦
责任编辑 | 戴蕾蕾
视觉编辑 | 王硕
全文字数:1837字
阅读时长:6分钟
身着整洁的白衬衫、佩戴伪造的证券公司工牌,看似专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收取投资提现“流程费”,实则是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的关键一环……
近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案被告人王鑫(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场看似简单的“跑腿”兼职,终让王鑫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高额收益设陷阱
2025年5月,年过六旬的李明(化名)在网上刷到一款炒股App广告,宣称能提供一手炒股资讯,于是抱着好奇心态下载了该App。经过一周的观察,李明被平台展示的收益前景吸引,又按照“客服”提供的链接,下载了另一款看似正规的“炒股”App,随后通过网银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该平台投入28万元。短短一个半月内,其平台账户余额竟显示涨至300余万元。
巨大的“收益”,让李明欣喜不已。可当他尝试提现时,平台“客服助理”却表示,要想成功提现,需要其提取20万元现金作为“流程费用”,由“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线下收取。深信不疑的李明,便按照“客服”的引导,将现金送到指定地点。
所幸李明的女儿及时察觉到异常,劝阻无果后果断报警。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抓获前去收钱的犯罪嫌疑人王鑫,骗局由此揭开。然而,即便民警反复解释这是典型的虚假投资诈骗,李明仍情绪激动,甚至责怪民警和女儿挡了自己“财路”,坚称该App正规可靠,王鑫是真正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自己交了“流程费用”就能“提现”几百万元。直到几天后,当李明发现该App已无法登录,才醒悟过来。
“跑腿”还是诈骗?
2025年9月,该案以王鑫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至汉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鑫到案后,始终辩解自己只是受人指使帮忙“跑腿”取现金,对款项的真实用途毫不知情。而李明却表示,自己当时明确询问过王鑫,对方自称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还主动和自己讨论投资话题,这让他放下戒心,准备交20万元现金。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王鑫在交接现金时刻意佩戴口罩、身着白衬衫、佩戴伪造的某证券公司工牌,还主动与李明攀谈投资话题,这一系列行为并非偶然,而是有意将自己伪装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以此骗取信任。
“王鑫的行为属于新型诈骗活动链条中的一环。”承办检察官认为,其参与作案时,该起诈骗犯罪活动仍在实施中,被害人尚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直至王鑫从被害人处拿走现金。王鑫通过刻意装扮、假扮身份、运用话术等一系列伪装行为,帮助其“上线”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促使其交付现金,是该起诈骗能够继续推进的关键一环;结合其接触被害人过程中的诸多异常行为,应当推定其明知上线正在实施诈骗活动。因此,王鑫的行为并非事后帮助转移赃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而是直接参与诈骗的共犯。
多方取证戳穿辩解
由于王鑫始终以“不知情”为借口,否认自己的诈骗故意。为拆穿其辩解,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从多方面补充取证:调取事发现场监控,固定王鑫的着装、举止以及交流话术,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调取王鑫进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戳穿其自称因感冒才佩戴口罩的谎言;调取王鑫与上线的聊天记录,还原其接下该“兼职”、前去拿钱的完整过程,充分证明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在庭审现场,面对检察官接连抛出的:“你是否自称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工牌上是你本人的真实信息吗?”“你戴口罩是否真的是因为感冒?”等问题以及一系列铁证,王鑫无言以对,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定,王鑫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因公安机关及时制止,被害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王鑫也未能取得该笔财物,其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诈骗罪未遂,因此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复杂链条中,并非只有策划、发起骗局的人员才构成犯罪,凡是以欺骗手段直接参与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即便仅从事‘跑腿’‘对接’等辅助工作,仍可能构成诈骗罪。”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醒说,正规金融机构不会指派员工私下收取现金,务必要警惕任何要求线下交付现金的“投资”要求;子女也应多关注家中老年人的理财情况,及时干预异常投资行为,一旦发现可疑投资平台或转账、交款要求,应立即报警并保存证据,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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