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在2026年3月13日这天,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福建和湖北两家监管局的“罚单”和“整改令”,问题不少,处罚也挺重。
天风证券及其相关高管在此次公告的处罚中,合计被罚款 4170 万元。
具体构成如下:
公司层面罚款:1900万元
福建监管局:因未及时披露持股信息,罚 400万。
湖北监管局:因违规提供融资和信息披露造假,罚1500万。
个人层面罚款:2270万元
余 磊(原董事长):600万
许 欣(原副总裁):600万
王琳晶(原总裁):440万(湖北罚300万 + 福建罚140万)
翟晨曦(原副总裁):330万
冯 琳(原常务副总裁):300万
为了方便理解,我把四份公告整理成了两件大事:
大事一:福建监管局开罚——因为“动作太慢”被罚
问题出在哪?
2021年底,法院把另一家公司(永安林业)超过12%的股票判给了天风证券来抵债。按规定,你成了人家的大股东,得赶紧发公告说一声。
但天风证券拖了快两个月才去通知对方公司披露信息。
处罚结果:
公司被罚了 400万,并被警告。
时任总裁王琳晶作为负责人,被认为没及时组织披露,被罚了 140万。
简单说:成了大股东,却忘了说(或者说晚了),罚款!
大事二:湖北监管局开罚——这才是“重头戏”,问题更严重
这一块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可以拆成两个部分看:
1. 违规给“自家人”借钱(股东关联方融资)
天风证券违规给它的股东(比如“当代集团”等)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了大量融资。方式五花八门:用自有资金、用客户的理财资金、购买股东发的债券等等。
给当代集团:前前后后提供了几十亿的融资。
给其他关联方:比如给某股东的关联公司转了5亿“意向金”,给某股东的关联人提供了3亿融资。
2. 年报里“藏着掖着”(信息披露违规)
上面这些借钱的事,属于关联交易,必须在年报里如实披露。但天风证券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年报里,把这些事儿都“藏”了起来,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结果(非常严厉):
对公司:
因为违规提供融资:罚 500万。
因为信息披露造假:罚 1000万。
合计罚款:1500万,并给予警告。
对个人(高管):
余磊(时任董事长):合计罚款 600万,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再也不能干这行了)。
许欣(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合计罚款 600万,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王琳晶(时任董事/总裁):又因为这个事儿,再被罚 300万(加上福建那笔140万,总共440万)。
翟晨曦、冯琳等其他高管:分别被罚330万、300万不等。
简单说:违规给大股东输血,还在年报里撒谎,公司和相关高管都被重罚,两位核心高管更是被彻底踢出金融圈。
大事三:湖北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业务被停、人被约谈
除了罚款,监管还给了“即时处罚”,直接影响公司经营。
对天风证券总部:
暂停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相当于砍掉了一条重要业务线)。
责令公司内部处分相关责任人。
董事长、总裁、合规总监等高管被约去监管局谈话。
对子公司天风天睿:
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相当于子公司业务被停摆一年)。
出具警示函。
总结一下,用给投资者划重点:
踩了红线:天风证券这次主要栽在两个地方:一是成了大股东不及时说;二是更严重的,违规给“自己人”(股东)借钱,还在年报里隐瞒不报。
罚得很重:
钱:公司合计被罚没 1900万(400万+1500万),多位高管被罚几百万。
人:两位前核心高管(余磊、许欣)被终身禁入,职业生涯到此结束。
业务:总部代销私募产品业务被暂停2年,子公司业务被停1年,这对未来的收入会有直接影响。
公司回应:天风证券在公告里表示,这些情况不触及强制退市,目前经营正常。但从处罚力度看,公司内部管理和风控确实出了大问题。
对于持有天风证券股票的投资者来说,这是个重大利空。不仅声誉受损,真金白银的罚款和业务暂停会影响业绩,高管的终身禁入也说明问题性质比较严重。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汇总(2026-03-14)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一、关于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2 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6001] 号)。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号)。
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 131 号、闽证监函 [2026] 132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号)。
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2 号、[2026] 3 号),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2 号)
当事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21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 “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上述《执行裁定书》,持有永安林业股票占总股本 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7 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9 日分别披露相关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3 号)
当事人:王琳晶,男,1975 年 2 月出生,时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王琳晶存在上述相同违法事实。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经营管理工作,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知悉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缴款、复议、诉讼相关安排同上。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二、关于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9 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1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法提供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9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号)。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 [2026] 7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1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号)。
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5 号),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磊,时任董事长;王琳晶,时任董事、总裁;冯琳,时任常务副总裁;翟晨曦,时任副总裁、常务副总裁;许欣,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
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终结。
一、案涉股东及关联人情况
案涉期间,当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及关联方;文峰股份、武汉商贸集团为公司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其关联方亦构成公司关联人。
二、为股东及股东关联人违规提供融资
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020 年至 2022 年,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购买债券、自营逆回购等方式,以自有资金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55.02 亿元,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主张债权。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信托计划、一级市场购债、债券逆回购等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合计约 30.24 亿元。
为武汉商贸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2021年以股权意向金名义提供融资 5 亿元,现已全部收回。
为文峰股份关联人薛某提供融资2021 年提供融资 3 亿元,现已全部收回。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且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存在遗漏的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公司为股东及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违法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综合处罚
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 万元罚款;
二、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四、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六、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鉴于余磊、许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决定:对余磊、许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内,不得在各类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服务业务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缴款、复议、诉讼相关安排同上。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相关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三、关于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1 号)
公司此前因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 [2026] 131 号、132 号)。
闽证监函 [2026] 131 号(对公司)
违法事实与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致。福建监管局拟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闽证监函 [2026] 132 号(对王琳晶)
违法事实与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致。福建监管局拟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不触及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经营正常,相关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四、关于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0 号)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收到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14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号)。
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湖北监管局正式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1.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 7 号)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员工推介非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违规与第三方协同开展业务;违规销售私募基金;经营决策不审慎,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不力;2022 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研究报告、投行项目、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管理、合规内控等方面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多项监管规定。湖北监管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 2 年;(2)责令 10 个工作日内对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并在作出处分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3)公司董事长、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 10 时接受监管谈话。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2. 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2026] 8 号)
经查,天风天睿存在经营突破业务范围、部分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私募债非市场化发行等问题。决定: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 1 年,并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复议、诉讼安排同上。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相关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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