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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核查:某头部券商分支机构及涉事员工,向客户主动推介“超风险”产品.金融产品推介注意事项!| 案例2024年第155期

wang 2026-03-05 行业资讯
举报核查:某头部券商分支机构及涉事员工,向客户主动推介“超风险”产品.金融产品推介注意事项!| 案例2024年第155期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10月,陕西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刘某及所在证券分支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双罚源于:主动推介“超风险”产品
当事人:刘某,任职于ZX证券陕西分公司。
罚单披露,陕西局举报核查发现2023年1月当事人刘某在ZX证券陕西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四十四条规定。
依规,监管部门对刘某及其所在证券分支机构进行了处罚。
了解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是开展金融产品推介的前提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这里的不得主动有个前提,就是首先要清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了解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是开展金融产品推介的前提,也就意味着如果从业人员不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就是不能向其推介金融产品的。
这就要求,我们从业人员在开展营销推介活动时,要有精准营销的概念和措施,而不能采取广撒网盲目推介的粗放方式进行。比较常见的,就是利用互联网群组、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群发短信等工具和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不明的投资者推送宣传推介资料!
利用互联网络推介金融产品的监管限制和注意事项
对金融产品推介的监管要求,主要涉及二部规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二、《公募基金直播业务专题讨论会会议纪要》。
对照监管要求,首先要对互联网络进行分类。从开放性的角度,可以将互联网络分为两类:一是公域平台,即用户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到,比如网站、移动互联网程序、自媒体平台、小程序、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二是私域平台,即具有严格筛选用户的手段和措施,能够实现只让符合条件的用户查看,比如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
一、公域平台的金融产品推介。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只有公募基金是可以借助公域平台进行宣传推介的。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如何满足《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是一个目前无解的难题!公域平台虽不能直接进行产品推介,但却是销售的根基和源泉,是极为重要的资源和渠道。利用公域平台做大机构或个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将为提升产品销售水平提供巨大支持与保障!
二、私域平台的金融产品推介。首先明确观点: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而言,利用私域平台宣传推介金融产品应该是一个趋势和方向!私域平台上,只要把客户分类做好,完全可以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监管要求。这里面的关键与核心有两个:一是有持续不断的新鲜用户(通过公域引流);二是要把用户的分类做细,归类纳入自己的私域平台中(可以依托公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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